应当说著作权法的制定与修改,我都是参与者。著作权法从1980年起草到1990年颁布用了十年时间,而从颁布到2001年的修改又经历了十年。
前十年我在政府出版、版权管理机关任职,参加了著作权法制定及相关的工作,并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提请审议《著作权法》议案的说明。后十年中,从1993年起,我的工作由政府管理机关转向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与著作权法的执法检查、修法调研以及审议修正案的工作。
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近现代和当代中国版权史上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虽然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也曾为建立版权制度做过努力,但在政府实施的法规中涉及版权问题的主要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的规定,而且屡遭中断(如文革时期)。1984年颁布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对作者经济权利的保护,还对出版权、翻译权、改编权、选编权这些重要的版权内容及版权的归属、版权的保护期以及对外国人的保护均做了规定,是版权法颁布之前新中国制定的关于版权保护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法规。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中国“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著作权人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但不可能解决由专门法解决的问题。综上所述,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仅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著作权(版权)的法律,而且也成为近代以来中国颁布的与国际版权基本原则相符合,又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备的版权法律,在中国版权历史上具有承前启后、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而2001年10月完成修订的《著作权法》又进一步解决了与现行国际版权公约某些不相符合的问题,全面达到了国际版权保护的先进水平。
我在这里把“著作权”同“版权”并用,是因为著作权法在“附则”中有个解释:“著作权与版权为同义语。”在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则改注“著作权即版权”。而人们在口头语和书面语中,更是“版权”与“著作权”通用,并且更习惯于使用“版权”。
版权(著作权)立法是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的,是与我国改革开放新时期的起步相联系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逐步深入人心。知识分子创造性劳动开始得到社会的尊重和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也必然随之提上党和国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在国内开始考虑版权保护、要求版权立法的同时,西方国家也要求改革开放的中国在经贸、科技、文化交流中彼此保护版权。
发生在1978年与1979年的两件事,对我国有关部门重视研究版权与考虑版权立法起了推动作用。
英国出版代表团访华及其提交的“意见书”,中国出版代表团赴英国的考察,促使国家出版局的领导成员陈翰伯、王子野、许力以等把版权问题作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重大课题来研究,并且列入日常工作日程。
随后国家出版局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版权工作。
国家出版局经过一系列准备工作,成立以刘杲为组长的起草小组,从1980年7月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起草小组工作的勤奋和贡献,受到行业内外的认同与称赞。
1985年7月,国务院批准成立隶属文化部的国家版权局,其首要任务即是起草版权法。1986年5月2日,国家版权局把版权法草案及说明报告报送国务院。1987年,国务院法制局与国家版权局联合在北京召开20多次版权法草案专题研讨会,并到各地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版权法制定工作受到来自科技界和教育界的阻力,几乎使立法进程一度陷于停顿。
1987年7月,在一次座谈会上,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代表介绍,按照版权法草案的规定,“如果用进口原版书刊来代替影印书刊,国家每年要多花6亿美元以上的外汇,这个数字是现在进出口书刊用汇的10倍。就目前国家财力而论,不仅外汇付不出,各个单位也拿不出这么多人民币买书。若采用购买版权的办法,估计能够买到的品种为数极少,使科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出席座谈会的科学家听了这个介绍后要求,通过广泛的渠道及各种方式向上反映,使有关方面能充分考虑科技界的意见,权衡利弊,不要匆忙通过版权法。
1987年8月8日,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四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制定版权法的意见的报告》,反映了科学家们的意见。报告首先肯定,从长远来看,制定版权法,建立版权制度是有必要的,但“鉴于目前我国科技、教育战线使用的大量信息,特别是外文书刊等出版物,有相当一部分是影印出版的,一旦版权法通过、生效,将会影响对这些资料和出版物的获得和使用,对科学研究和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因此,报告提出“推迟颁布版权法”等建议。
此时,对版权法草案条文的修改固然要抓紧进行,而更为重要的是制定版权法的重要性、紧迫性问题,以及包括“巨额外汇支出”“影响教育、科技发展”在内的利弊得失问题进行论证,向中央和国务院有决策权的领导同志做好汇报工作,向对版权法制定起着牵制作用的科教部门和有重要影响的科学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国家科教部门和科学家们对版权立法的意见是从国家利益出发的,是值得高度重视的。国家版权局和国务院法制局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召开专家讨论会和算账会,走访科学家。我还为此事登门拜访国家科委老领导武衡听取和交换意见,以求在主要问题上达成共识。
国家版权局于1988年2月26日、10月5日、11月2日,先后给国务院写报告,围绕科教部门和科学家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强调抓紧版权立法势在必行。关于版权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1月2日的报告说:“1979年4月,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原国家出版局的一份报告上批示:请你们尽快着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迄今已逾9年。1985年6月,中央书记处讨论了中央宣传部关于我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报告,批示要抓紧版权法的起草工作。”参加国际版权组织,要以完成国内立法为前提。报告在这里引出中央批准中宣部的报告,意在说明抓紧制定版权法的必要性和时机的成熟。《报告》接着说:“同年7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版权局,具体组织版权法的起草。1986年5月,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呈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草案)》。1987年4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听了版权法起草情况的汇报,亦表示版权法的起草要抓紧进行。在研究各方面所提意见之后,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版权局拟在最近将修改后的版权法案草案再次印发,在更大的范围内再次征求意见。”
关于版权立法和参加国际版权公约对我方利弊得失,10月5日的报告做了总体估量:“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版权法,并加入了国际版权公约,这当中有许多是发展中国家。我国既然坚持对外开放,在版权法通过后,应当创造条件,逐步使涉外版权关系正常化。对外开放是全局,版权是局部,局部应当服从全局。”
最后,关于6亿美元巨额外汇支出的问题,终于使有关部门明确,那是在假设引进外国书刊全部采用购买原版的前提下的一种极端的不符合实际的推算,而每年翻译和翻印外国书刊支付版税约为300万美元左右,则是经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和法制局等部门详细、科学的估算后,共同认定的。这就排除了版权立法的一大障碍。
国家版权局的立法工作一直得到国务院法制局的指导与支持(有些工作是一起进行的)。法制局分管版权立法工作的副局长黄曙海于1988年11月18日就版权立法总体情况向国务院办公厅并国务院领导同志作了综合汇报,强调“现在民法体系中,其他如继承、合同、专利、商标等已有单行法律,就缺著作权法一块”,并对有关问题作了说明。对黄曙海的汇报,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罗干于1989年1月15日批示:“版权立法势在必行。同意在更大范围内再次印发草案,征求意见。”这标志着版权立法中重大原则问题,特别是一度引起争议和误解的几个主要问题得以澄清,取得共识,加快立法进程、适时提请审议的时机已经成熟。
随后,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报送版权法草案时,经版权法起草小组与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宛钟、副局长黄曙海等共同研究,将版权法草案改名为著作权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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