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随着2011年《建筑法》重新修订,关于建工意外险的规定,从“建筑施工企业
即
实务中,建工意外险通常由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购买投保,当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分为:1.按工程造价不记名投保;2.按建筑面积不记名投保;3.按施工人员记名投保。
建工意外险的保费计算方式分为:1.保费=工程造价X费率;2.保费=总建筑面积X每平方价格。
费率采取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差别费率会依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差别制定,而浮动费率则考量企业的过往工程业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系数,不同级别上下浮动费率。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期限与工程期限相同,保障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之日,且交费后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包括:1.建设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2.工程承包人与施工人员;3.工程技术人员,包括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及其他顾问;4.其他工程相关人员,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分为两部分,即
这部分损失费用属于责任赔偿,若要细分,应被归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如安全生产保险类下的雇主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内就包括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误工费。
建工意外险、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广义上,三者都属于安全生产保险,却各自有着不同的保险特点与差异联系。
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早期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建工意外险的发展时间较早,市场应用较广。雇主责任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彼时或发展迟缓,或尚未出现,难以承担为建筑人员提供商业安全保险保障的重要使命,因此,早期“工伤保险+商业险种”模式主要即指
之于被保险人员,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除工伤保险赔偿,还可通过建工意外险获得商业保险赔偿,用以缓解、弥补事故产生的重大损伤损失。因此,建工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是一种相互区别却又互为补充,共同提供风险保障的关系。
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明显不同,建工意外险只负责被保险标人员的意外医疗、伤残、死亡费用赔偿,属于人寿保险范畴;雇主责任险则还负责除医疗康复费用外的,因事故导致的责任赔偿费用,如诉讼费、工伤假期工资等,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建工意外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工程人员,包括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等工程相关人员,发挥的是对上述人员自身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障与风险补偿作用;雇主责任险,顾名思义,是为保障雇主责任风险的险种,其保障的第一对象是雇主,而非员工,其保险意义是用保险机制转移雇主对事故损失的赔偿风险。
建设工程向来是高风险行业领域,频繁的安全生产事故往往会对于建筑人员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难以修复的伤害。建工意外险,作为安全生产保险市场诞生较早、应用较广、服务较为完善的重要险种,其保险特点与保险价值都值得我们去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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