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保价”是“不予赔偿”的理由。而且这个理由已经被快递公司“说了千万遍”。事实上,很多人对于这个“不予赔偿”的理由已经坦然接受了,认为是自己“没有保价”才有了“不予赔偿”的结果,也只能“打掉门牙往自己肚子里咽”了。
快递公司辩称,根据公司规定,没有保价的快递物品灭失、损毁,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不可超过1000元。而法官认为,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货运合同的另一方,在包裹未到达收件人之前未对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了张某包裹的灭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法官向“2万包裹只赔1000元”说不,给 “没有保价”的快件丢失纠纷做了法律回答,在类似侵权多发的当下,其意义在于:警示所有的快递公司都需要履行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没有保价”并不是“与我无关”的借口和理由。说到底,快递公司的“家法”不能大于庄严的国法!
快递仲裁介入,快递仲裁介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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