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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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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08 1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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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律师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法规定和保护的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警示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人身权与作者人格价值密切相关,具有不能转让和不能剥夺、不能继承的特性。

(一)发表权

发表权是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完成作品后有权决定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在什么地方发表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表权与使用权是相结合的,在行使发表权的过程中,发表权的行使往往受到使用权的限制。作品的发表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适用著作权保护期限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署名权

署名权是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权利,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名、不署名,署真名、署假名,署笔名、署艺名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为作者。作者的署名权一般不能转移、不能变更。

(三)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属于作者,对作品的修改通常都有特定的原因,体现作者对作品复制的严谨态度,作者创作的作品不能随意修改,只有作者才享有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修改。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续,不仅禁止他人对作品擅自修改,而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侵犯原作者的权利。

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著作权人通过使用作品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作品的使用可以是自己使用,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人自己使用可以获取报酬,也可以不获取报酬。

(一)复制权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复制权的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未经作者的同意复制他人作品构成侵权,但如果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二)发行权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与复制权紧密联系的重要权利,是实现作品的社会效益和著作财产权的重要保证,为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一般著作权人都授权他人行使发行权,并依照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三)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出租作品是著作权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特别是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这一使用方式将越来越重要。出租权的对象是出租载有作品的物,即作品的载体,欲要出租录音录像制品,都要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四)展览权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的对象除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外,还可是个别文字作品的手稿及复印件。此外,展览须在公开场合进行,让不特定的多数人观赏,如果是仅供家庭或本单位内部少数人观赏,就不能构成展览。著作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还要受所展示作品的所有权以及是否涉及第三人其他权利的限制。

(五)表演权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只有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六)放映权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七)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播放权主要是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放行为而赋予作者的一项控制权。广播权的行使有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传输手段日趋先进,作品在网络上点对点的传播较为普遍,私人使用形式无疑会压缩作者的数字化生存空间,不利于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应加以规范。

(九)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是一种演绎创作行为。原作与改编过的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而原作中的某些独创性特点也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改编权是作者的权利,作者有权改编,也有权许可他人改编并获取报酬。

(十一)翻译权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权是著作财产权的一项重要权利,由作者本人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种。《著作权法》规定,对外国人的作品由政府颁布强制许可以及将已经发表的汉语言文字作品译成少数民族语言 在国内发表视为合理使用,无须征得原作者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

(十二)汇编权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并不改变被汇编作品的表现形式,只是为了某种目的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汇集起来,汇编人将作品汇编成集后,享有其著作权,但须取得原作者的同意。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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