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到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从法律规定来看,本条规定的立法者本意,应当是证明股东的出资实缴到位的证明文件,在股东出资修改为认缴制后,本条规定并没有变化,由此可见,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出资到位的重要的法律文件。
在股东出资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证明书的份量,可见一斑。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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