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民申6927号
再审申请人陈世萍因与被申请人罗琴、谢凯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世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适用法律错误。1.放弃继承是否有效的关键节点在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处在遗产分割前,还是遗产分割后的认定,以确认继承人放弃的是继承权还是所有权。二审判决以被申请人罗琴、谢凯夫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是对“罗琴转走谢悠翔现金”客观事实的视而不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中“法定义务”的错误解释,导致事实认定错误;2.《证人证言》《律师调查笔录》《玉林公司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继承了毛竹林水库工程的全部权益,二审判决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有效,属事实认定错误。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析理错误。1.二审判决错误的解释《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中的“法定义务”,明显是混淆了《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中“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2.二审判决在错误限缩解释《继承法意见》“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错误认定继承人罗琴、谢凯夫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的遗产保管人,导致错误的判决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为限承担偿还责任;3.二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以《还款意向书》约定的“此款不计息”判决罗琴、谢凯夫不承担利息,是对本金利息与逾期利息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混淆适用。“此款不计息”仅为还款履行期限内不计息,并非债务人罗琴逾期后也不计息,不应将“约定利息与逾期利息”张冠李戴,错误的混淆未约定借款利息与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规定,二审法院改判说理无法律依据,混淆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罗琴承担6%逾期利息的结果。
罗琴、谢凯夫提交书面意见称,1.陈世萍扩大解释《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的“法定义务”;2.谢悠翔挂靠实施的建设工程及相关权益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3.陈世萍没有提供有关毛竹林水库工程的基本事实的相关证据。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陈世萍以罗琴、谢凯夫参与工程管理认为二人在声明放弃遗产前已经实际处理谢悠翔遗产的事实,显然是错误的;4.根据《还款意向书》的约定和罗琴履行该意向书的实际情况,罗琴对谢悠翔所欠陈世萍的借款不再负有偿还义务,陈世萍认为罗琴应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背双方约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陈世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世萍的再审申请。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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