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现行制度规定,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累计达180个月(俗称15年),即享有在适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并终生领取职工退休金的资格。这个门槛不高,却也不能说低。与之相比较,在许多欧美国家,要求都只是10年。此前,邻国日本的要求是25年,但日本的低收入群体是减免缴纳相关费用的,几乎就是零门槛。饶是如此,日本最近也将名义要求降低到了12年。
一般情况下,缴纳养老保险的最低年限宜低不宜高。作为基本的、最重要的公共福利制度之一,社会化养老应尽可能地实现普惠,能够服务于尽可能多的劳动者,而不是以苛刻条件将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排除出去。
一般惯例,社会化养老有强迫劳动者为养老储蓄的功能。劳动者的退休待遇,不仅要依靠财政补贴,也要依靠劳动者的自我储蓄。然而,提高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最低年限,在更好引导劳动者为养老储蓄的同时,却也在现行制度前提下增加了劳动者达到标准的难度。越是弱势的劳动者,越难以达到标准。
实际上,中国已经实现了社会化养老的全覆盖。纵然劳动者没有进入职工社保体系,也能在适龄后领取一份退休金,俗称“居民养老”,按国际通行称谓是国民基础养老金。但标准太低,如我们荆州是每月135元,远不足以满足生存需要。
当更多的弱势劳动者被排除在职工养老体系之外,他们的养老,除去依靠子女赡养以及自己的积蓄,就只有国民基础养老金了,晚景的凄凉是可以想见的。这违背了公共福利事业的初衷,必然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现在强调提高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并实际列入政府工作日程,最重要的理由是收支压力。但两者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养老保险之所以为公共福利事业,就是正常前提下,劳动者所得一定高于其付出,其中差额由财政补贴填补。更通俗些说,就是越缴得多、越得到的多。即越是延长缴费年限,收支压力反而更大。除非改变收支结构,经过逐步调节,实现正常前提下,劳动者所得一定低于其付出。那样的话,尤其是全额自费的灵活就业劳动者出于自身利益计,只能放弃缴纳社保了。这显然又违背了公共福利事业的初衷,必然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那么,就社会化养老事业而言,收支压力究竟来自哪里?在人口结构等客观原因之外,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民生支出比例相比国际平均水平过低,具体在社会化养老方面就是补贴过少,其解决办法亦在不言中。
二,保障标准过高。不仅对少数群体的的保障标准过高,而且是整体保障标准过高。
“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吾所欲也,但“广厦千万间”安所来呢?现实条件下,往往还是怎么可能有呢?靠退休工资维持特别体面的生活水准,其他国家实现不了,我国也不可能实现。
现实制度基础上,两个人群最受益,且不当受益。一是按最低缴费标准、最低缴费年限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他们之中的相当部分人是一次性趸交相关费用,当时就2至4万元。经历年调整,现在拿一年顶多两年的退休工资就基本回本。这是因为他们退休时的基数虽然不高,然而每年的职工退休工资调整,一般是3个部分组成,分别为普调基数、工龄工资、高龄补贴,除占比较低的工龄工资外,占比高得多的普调基数、高龄补贴标准人人平等。在此方面,越是缴费标准低,越是缴费时间短,越是实际的调整比例高,具体个人更多受益,严重打击了普通劳动者,尤其是其中的灵活就业劳动者更长时间缴费、更多缴费的积极性。尽管对低收入群体实施政策倾斜是国际通行做法,为道义追求、共享需要、社会善治必须,但凡事有度,在以后的职工退休工资调整中,虽然还是必须对低收入群体实施政策倾斜,但要改变目前过分不公平的操作办法,恪守多缴费者多调整、缴费时间更长者多调整的原则。但凡能恪守这一原则,劳动者也会力所能及地延长缴费时间。反之,多缴费、更长时间缴费反而吃亏,劳动者为什么要多缴费、更长时间缴费呢?
次则以体制内群体为代表,退休工资实在太高了,其中的相当部分月入近万甚至超过万元,远远高于一般在职劳动者。这在任何一个正常社会都是不可持续的,必须逐步降下来。于中最现实的操作办法,是对于补充养老金,即“五险二金”中的第二金,除定向投入收益稳定、利率较高的政策性项目以外,不再给予任何名义的财政补贴。在恪守多缴费者多调整、缴费时间更长者多调整的原则同时,对于部分退休人员明显超过社会平均收入的工资部分,要降低调整比例。
提高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反而是回避现实问题,将导致现实问题更加严重。以故,不宜延长。同时,国民基础养老金也应跟随职工退休金的调整标准同步提高,以保障极端弱势群体的生存需要,自是题中之义,不赘言了。
仲裁单位补缴社保?仲裁单位补缴社保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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