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随着社会文明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进步,也就需要法律的跟进与完善。
虐待动物事件层出不穷。有许多震惊全国的个案,如山东理工大学范源庆虐猫事件、山西太原开水烫怀孕母猫事件、福建厦门准研究生虐狗事件……也有黑暗至极的产业内幕,从一直存在的宠物黑市,到最近曝光的宠物租赁、宠物盲盒、宠物托运等……
笔者不忍过多地列举、过细地描述,文字已是触目惊心,图片、视频更是让人心痛和愤怒。
但是,人和人的差别,比人和狗的差别大。虐待动物的人,没有作为人的同情、良善、怜悯之心,他们这是蠢还是恶,是出于什么脑部缺陷、心理疾病,期盼专家去研究和治疗。
而我为这片法律上的空白感到焦灼和痛心——无论是作为一个普通的网友,或一个养猫人士,或一个法律从业者。
某些国家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律,比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虐待动物(无论是过度驾驭、过量负重等较轻的虐待行为,还是残酷殴打等严重的虐待行为),都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项立法对反虐待动物事项予以规制,更没有将虐待动物列入刑法罪名。
例如,如果是在网上随意传播虐待动物的视频,会受到处罚。根据2016年7月文化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的网络表演活动是文化部门重点查处的内容之一。一旦发现,对提供违法违规网络表演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文化部门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更普通的民事、刑事领域,因动物属于财物的一种,虐待动物就属于破坏财产,可能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此外,基于侵权纠纷请求虐待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时,
从这个角度来看,比较遗憾的是,如果动物的经济价值较低,或者是行为人自己所拥有的动物,虐待动物行为在法律上承担的成本就没有或是很低了。
而最常遭受虐待的,正是那些融入我们生活和工作中、极易接近和获得、大量没有主人保护的犬猫类伴侣动物,它们往往并不具有很大的财产价值,因此极度欠缺法律上的保护。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对动物权利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反对虐待动物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
目前社会公众及相关专家对反虐待动物动物立法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除了专门设立“反虐待动物法”,还包括将“公共场所虐待动物及相关行为”以“寻衅滋事”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在《刑法》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等罪名……
希望我们这个越来越发达的社会,也能真正地越来越文明,在心理和道德的教育上、在媒体网络等引导上、在立法和司法上,再做得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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