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协商为刑事程序中被告与检察官所达成的一种协议。透过认罪协商机制,使被告有机会选择遭到起诉的罪名,通常会较原先所受的指控为低,亦即所谓的“控诉协商”;亦或是以相同的罪名起诉,但是得以获得较原先所可能遭到求处的刑期为低之刑期,亦即所谓的“量刑协商”。借由认罪协商的机制,被告可以避免以原先被指控较为严重的罪名在法庭上遭到定罪的风险。
认罪协商,也称辩诉交易或诉辩交易,是指基于诉讼的经济与效率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就所指控的犯罪进行协商,检察官(自诉人)根据协商结果决定起诉的罪名与罪数、刑罚的种类与期限等,法院根据协商结果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协商结果范围内适用法律的一种诉讼便利制度。认罪协商制度不仅在“原产地”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等国家广泛适用,而且在意大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已“开花结果”。
如果是被告人提出认罪协商的,被告人要求检察院或检察官向法院为较轻刑期的具体求刑,被告人则承诺向法院声明认罪;如果是检察院或检察官提出认罪协商的,即会要求被告人向法院声明认罪,条件则是向法院提出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刑期,或不会向法院请求判处法定最高刑,或承诺放弃检察官的具体求刑权,由法院任意决定。当然,无论何方提出认罪协商,都不影响认罪协商的实施,但相对方必须同意协商,否则,即依正常的法定诉讼程序为之。
即检察院或检察官在起诉状中起诉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情形下,如果被告人提出认罪协商,即会向检察院或检察官作出承认其中一罪或数罪的认罪,而要求检察院或检察官向法院作出驳回其余罪数的请求;如果是检察院或检察官提出认罪协商的,要求被告人同意就其起诉数罪中的一罪或数罪认罪,而请求法院驳回其余罪数。例如,检察院或检察官起诉被告人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协商后被告人就贪污罪进行认罪,而检察院或检察官则请求法院驳回其余两项指控。
即起诉状中起诉被告人犯罪有从重处罚、加重处罚情节,对被告人而言,通过协商,即有机会得到比较轻的刑罚处罚,避免有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特别是在转化型犯罪中,如盗窃转化为抢劫、抢夺转化为抢劫、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故意伤害转化为故意杀人等,如果被告人提出协商认罪,要求检察院或检察官向法院表示放弃从重处罚、加重处罚情节的诉求;如果检察院或检察官提出协商,可能要求被告人承认其中情节较轻的罪状,检察官则会放弃起诉情节较重的罪状,这种情形下,都可能会成立情节交换型的认罪协商。
最高检公诉厅厅长陈国庆介绍说,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今年将结合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配合牵头部门研究建立权责清晰、分工合理、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公诉部门内部管理机制和公诉部门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抓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完善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推动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深化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会同法院总结试点经验,加强对适用条件的研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取证规则和证据标准,提高量刑建议准确性,让速裁程序进一步提速。
陈国庆指出,
北京朝阳探索“认罪协商”机制:达成协议后检方可建议量刑减轻10%-2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2月14日表示,该院正在探索在办理符合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中推行“认罪协商”机制。
然后,检察机关会据此向法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和量刑建议。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反悔,检察机关会及时审查其反悔的原因和理由,确属合理的,可以重新与其达成认罪协商;反悔不合理的,则不再适用或者不建议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议也不再予以减轻。如果嫌疑人在审判环节反悔,检察院也会尊重法院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决定,并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吴春妹说,认罪协商提升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在刑罚上还实现了特殊预防的目的。协商过程本身就是刑罚教育矫正手段的体现,
有利于及时准确惩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
张智全
犯罪的及时有效惩治,须以查明犯罪事实为基础。认罪协商机制的突出作用,在于通过被告人的主动认罪,减轻控方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同时法官也不再会为求证被告人是否犯罪而劳神费力,可以直接根据被告人的认罪表态对其定罪量刑。尤其是对于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控方可以通过认罪协商机制,让个别被告人成为指控其他被告人的证人,有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认罪协商既能达到及时惩治犯罪的目的,又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这对及时惩治犯罪、缓解当前司法工作中案多人少而导致的效率低下的困境,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体现了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更有利于公平正义的最大化。
在认罪协商过程中,被告人享有处分自己实体权益的权利,既可以作无罪答辩以获取无罪判决的机会,也可以作有罪答辩,以尽快结束诉讼并争取到较轻的处罚。由此不难看出,认罪协商机制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彰显了诉讼的民主性,无疑有助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最大限度地确保公平正义。同时,认罪协商机制基于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理念而设立,被告人是否犯罪,需要得到其本人的自愿认可。没有被告人本人对犯罪的自愿认可,则不能对其定罪量刑,除非有完整的证据链固定犯罪事实。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控方和审判方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更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有利于增强司法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能够促进罪犯的自觉改造。
对于理性的被告人来说,通过认罪协商机制,可以预见较大的诉讼风险,预知司法判决的结果,打消不认罪就不被处罚的侥幸心理,从而以自愿认罪的态度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由于增强了判决结果的预见性,也就从根本上克服了正规刑事审判所产生的刑事判决的“非合意性”,罪犯自觉接受刑罚处罚安心改造亦有了最大的可能性,更有利于服判息诉。
由是观之,认罪协商机制最大的优势在于,不仅控方和审判方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且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罚,实现了控辩双方和审判方的共赢,这是司法理性的回归,值得推行。当然,作为一种新的司法制度改革,认罪协商还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支撑。
仲裁的优势(仲裁的好处和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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