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成了时下职场人士的常态,付出了额外的劳动理应也要获得额外的劳动报酬,然而,加班费的纠纷近年来越来越成为劳动纠纷的重要成因之一。大多数的纠纷不是争议该不该给,而是在以什么为基数来核算加班费的点上争执不下,甚至最终走上劳动仲裁。你的加班费公司是按基本工资计算的还是按月薪为基数计算的?节假日的加班、双休的加班和平时的加班加班费给的一样吗?下面我们把加班费的这个问题搞清楚:
小张上班的公司在河南,小张是公司的生产主管,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津贴1500元。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周末双休。这个月,由于生产任务重,小张连续两个周末加了四天班,终于如期完成生产任务。公司给小张发了四天459.77元的加班费。小张自己核算一下应该是735.63元。
于是找到人力资源部要求补发。
小张的计算方法是:4000元÷21.75天×4天=735.63元。
公司的计算方法是:2500元÷21.75天×4天=459.77元。
小张说《劳动法》规定加班费计算是按月薪,不能只算基本工资。人力资源说,河南地方法规有明确,可以按员工的基本工资核算加班费。并拿出文件让小张看,小张看后虽然心中不悦,倒也没再继续争执。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地方性的法规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做了更细的规范是否应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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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注意,如果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作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任何单独项作为计算基数。
(关于此项地方法规有更具体明细规定的可依地方政府法规操作。例,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本单位制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实行计时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日、时基本工资为基础,未定级的新录用人员应以本人日、时临时生活待遇为基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额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则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来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
应当按照人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来进行折算。
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方式如下表:
序号 | 类别 | 折算方式 |
1 | 年计薪天数 | 365天-104天(休息日)=261天 |
2 | 月计薪天数 | 261天÷12月=21.75天 |
3 | 日工资 | 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讨薪天数) |
4 | 小时工资 | 日工资÷8小时或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 |
在实施计件工资的岗位,应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各地关于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规定各不相同,具体操作中不同的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来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因此,案例中,河南的企业HR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符合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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