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31日,姚安县光禄镇初一学生张某轩在县城骑自行车时,被张某某驾驶的轿车撞伤,导致左桡骨骨折。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由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轩承担次要责任。
张某轩家中有四人,奶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妹妹正在上小学,整个家庭仅靠母亲李某某打工维持。由于家庭贫困,其受伤后只用中草药进行简单治疗。
同年12月,张某轩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调解,交警大队及时通知轿车驾驶人张某某,但其拒不到场。
李某某带张某轩进行司法鉴定后,于2022年2月23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者联系张某轩和李某某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月7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轿车驾驶人张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法院于3月10日作出判决,由事故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轩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由轿车驾驶人张某某承担80%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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