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希腊七贤之一的阿那哈斯:“您说什么样的船只最安全?”
这位智者一本正经地回答说:“那些离开了大海的船只。”
如果继续问:“什么时候海法与陆法归一?”
答案只有一个:“地球上没有海水时。”
这个故事展现出海洋立法的特殊性与需求性。
海洋是人类的发源地,它就像一位慈祥的母亲无私地给我们提供丰富的资源。但有时,它也似一个变幻无常的暴君,给人类带来无尽的灾难。如何才能既发挥海洋便利,使其富有的海洋资源为我们所用,同时又能增强我们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 成为人们几千年来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作为这个问题的答案之一,享有“海上君王”之称的海商法给予了些许回答。现在,就与小编一起来认识一下海商法的“前世今生”吧!
海商法一词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指作为法律的海商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等等;二是指海商法学科,即以海商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古老的法律学科,一般又称为海商法学。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商法的发展是和航海贸易的发展相关的,随其兴起而产生和发展的。海运是国际贸易运输的主要途径,其与国际经贸尤其是海上贸易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我国有专属管辖海事案件的法院,称为“海事法院”,这说明海商法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不仅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还要对其涉及到的相关学科要有一定的了解。
海商法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最早载有船舶碰撞规则货物运输规则及水上航运规则的法律,是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
随着地中海地区航海贸易的发展,罗得岛成为该地区的航贸中心,并形成了一些调整航海贸易中发生的共同海损和海上保险的习惯规则,即
到了中世纪,航海通商贸易活动更趋繁荣,海商习惯也日渐发达,逐渐在以地中海、大西洋和北海沿岸的海港城市为中心的欧洲,形成了海事习惯法,主要包括海事习惯和海事判例。这些海事习惯法大多由私人编纂成集。其中中世纪著名的三大海法对现代海商法具有比较深的影响:
奥列隆海法是法国大西洋海岸一带商人海事法庭的判例和所适用的习惯法的汇集,该法在大西洋一带影响广泛,它为欧洲海商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康索拉朵”原意为“裁判官”,因此该法又称为《海商裁判例》,它收集了14世纪流行于地中海沿岸的海事判例,被称为当时最完备的海事法,对以后的欧洲航运界影响深远。
维斯比海法是公元15世纪在瑞典哥特兰岛上的维斯比城编纂的,并因此得名。它盛行于波罗的海沿岸及北海南岸,德国、瑞典等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海商法受其影响较大。
上述三大海法被认为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
历史上,我国造船和航海的历史悠久,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海商法的立法比较晚。
一直到近代,清朝末年才开始专门的海商立法,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了
从50年代到90年代的几十年间中国对于调整海商关系主要依靠各单行法律。1981年,交通部牵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海商法,海商法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涉外性非常强的学科领域,极具复杂性。278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字字锤炼。1992年11月7日,全国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
1993年,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集美大学法学院、广州航海学院海运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
自2017年 6 月,《海商法》修订课题组开展修法工作以来,海商法学界、实务界围绕海商法修改热点问题开展了热烈讨论。
2018年 9 月,我国《海商法》修改工作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2018年11月 5 日,交通运输部向社会公布《海商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后的时间里,《海商法》修改课题组通过举办多次专家研讨会、深入实务部门进行调研、研究等形式深入研究现有《海商法》条文,在《海商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形成了《海商法(修改送审稿)》。
仲裁 英语?仲裁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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