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80后、90后大多已步入婚姻,他们也是股市的主力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股民中的80后、90后占比已超80%。如果80后、90后面临离婚,其分割财产时很可能会涉及对股票的分割。
01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考虑收益的产生与夫妻双方的劳动、努力或者管理等是否有关联性,从而区分相关收益是“自然增值”还是“投资收益”或“主动增值”,再来进一步判断其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股票,在婚内没有对其进行任何买进卖出的操作,股票仅仅因为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增值,那么除另有约定外,这种增值一般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股票,婚后又进行了买进卖出的行为,从而产生的财产收益,属于“主动增值”或“投资所得”,一般会被视为双方共同努力所得,原则上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如果只是对其中一部分婚前股票进行买进卖出的操作,另一部分在婚后没有任何处理,相关收益又如何认定呢?
其实,这种情况是主动增值和自然增值的混合。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哪部分收益是因为买卖交易产生的增值,哪部分收益又是因市场波动造成的,那么可以在区分财产性质后仅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不能证明,则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增值部分统一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2 实务案例
小王和小李都是90后,大学毕业后即步入了婚姻殿堂。小王一直在家族企业打理生意,小李在一家投资公司上班。在大学期间,两人都开设了股票账户,时不时炒个股。结婚登记时,小李账户市值50万元,且婚后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小王账户市值47万元,但因技术不佳,小王婚后一直都未动股票账户,属于“零操作”。后因感情不合,两人决定离婚。离婚时小李股票账户市值为70万元,小王股票账户市值58万元。对于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各执一词。
03 司法裁判
小李婚前炒股本金50万元,离婚时账户余额为70万元,其投资收益部分20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王婚前账户金额47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原封未动,离婚时账面余额58万元,扣除本金后的11万元属于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小王的个人财产。
看完以后是不是觉着日日夜夜辛苦看盘操作所得收益反而被分,躺平不管不问所得收益却不分,顿时没了操盘动力?但是,婚姻的要义是夫妻共同奋斗,越努力越幸运,越辛勤越丰收。大家结婚是为生活越来越好,所以双方共同努力,一起为营造幸福生活而加油吧。
离婚前应了解哪些具体的法律知识与准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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