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号红星资本局撰攵《受害女童律师计时俊:王振华案二审时,我会谴责陈有西》“他(指陈有西)已经违背了我们的庭审原则,不能谈论很细致的案情,只能对判决的内容进行一些评价,这是可以的。但是他现在讲到了案子的证据,而且仔细地描述了小女孩的伤痕,这些不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做的事情。”计时俊律师对红星新闻表示。从网上报道可知
王振华案是以不公开庭审理。计时俊律师才指出陈有西律师抽述了案件中具体细节欠妥。那么,辩护律师在不公审理的案件中有没有权利公布案件信息呢?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不公审理的案件中不得公布案件信息
。笔者向大家辅导一下
不公开审理法律知识。
什么是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所谓不公开即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道,但对当事人仍要公开进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1、审判公开的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 (3)未成年人犯罪,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开庭时的年龄); (4)涉及商业秘密。 2、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3、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4。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必须公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因此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是按照开庭审理时
的该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进行区分的。举例,某人犯罪时16岁,开庭审理时18岁,那么就应该公开审理。
有必要回顾一下李某某强奸案二审终审判决后,北京律协针对周某某律师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等违规行为做出处分决定。2014年4月14日北京市律协认为:周某某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庭纪律及在庭外面对公众情绪失控等行为,完全有悖于律师的专业素养,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构成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规定的“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应该说此案对从业律师有普遍的警示意义。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法律人尤其辩护律师更应谨慎执业,有时可能疏忽或言论不当引来新的矛盾,也可能致受害人及家属二次伤害。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也应守规矩,切勿信口开河。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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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6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