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10月,马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求助刘某借款8万元。刘某虽有意帮助马某,但因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遂引荐马某与杜某认识。杜某虽然爽快同意借钱,但要求马某找人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马某遂找到了自己的好友王某作为保证人。三方拟定好借条后,刘某又应杜某要求在借条上署上了自己的名字,杜某于当天将全部款项汇入了马某的银行账户。后马某未按期还款,杜某将马某、王某与刘某三人一并起诉至兰州市西固区法院。
被告马某与王某均对借款事实及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不持异议,唯独被告刘某始终不肯配合。他告诉办案法官,当时杜某要求其在借条上署名时并未表明让他承担保证责任,在他的理解中,自己的签名只是一个“见证”,毕竟杜某是因为他的牵线搭桥才认识了马某。但原告杜某却并不这么认为。杜某认为自己和马某此前并不熟识,之所以肯借钱给马某完全是基于对刘某的信任,要求刘某在借条上签字当然是为了让他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既然双方各执一词,办案法官就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本案的关键证据——借条上。借条中,马某的署名前方有“借款人”字样,王某的署名前方也有“保证人”字样,刘某虽然没有表明身份,但他的名字紧跟在保证人王某签名的下方,完全符合民间借贷关系中共同保证人的一般签字习惯。据此,兰州市西固区法院认定刘某的身份为“保证人”,判令其为被告马某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维系,因此借条书写大多不够严谨规范,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有时候会比较模糊。一旦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极易引发纷争。就此问题,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解析。
记者:什么是保证人?什么是见证人?如何区别“保证人”与“见证人”?
姜律师:保证人是指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当事人。而见证人是证明双方确实有签订合同,但是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
保证人与见证人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承担着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担责不同:保证是为主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要以自己的财产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见证人仅仅起在场证明的作用,也就是说见证人是受当事人或利益关联人的请求,到现场对事项或活动进行见证,起到第三方证明力的作用。
记者:如果在借条上只签字,没有写明是“见证人”或“保证人”,该如何认定?
姜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借条没有写明是保证人,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保证人,则一般会认定为见证人。
所以在借条内签名,切勿不写“见证人”的前缀就签名。虽然新规有保护不知情见证人的法条,但是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或者根据其他事实情况推定无法证明是见证人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作为见证人,把自己的名字写在了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签名的后面或者下面,很容易被认为是共同借款人或者共同担保人。因此,作为见证人签字时,一定要表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签下自己的名字,以防万一。
欠条说的仲裁(欠条说的仲裁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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