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朋友碰到过这种情况,对现在的工作内容或者是薪资待遇不满意想辞职,结果提出申请后被领导驳回了,然后就是各种“谈心”,稍微有点没主意的员工可能就别说服了,继续留下来为公司卖命。
可能很多人不太理解,
在我看来,之所以会觉得辞职难,是因为很多人在提出辞职的时候,把事情想得太复杂了。比如有的人面对领导挽留时会觉得难为情,有的则是不懂向公司提辞职的正确方式,前者还好说,后者可是非常致命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是还处在试用期约定的员工,只需要提前3天告知企业单位,就可以辞职走人,而如果是
我们要弄明白一件事,那就是辞职是所有劳动者的权利,只要员工提出,企业单位就必须遵从员工的个人意愿,不得以任何理由来拒绝,或者是延迟员工的辞职时间。
当然,一旦提出了辞职,员工也不得单方面的撤回辞职告知。
之前我就碰到过这种情况,朋友因为找好了下家,便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结果在工作交接的过程中,他被告知新工作黄了,结果又厚着脸皮去问人事能不能撤回自己的离职,但当时人家都已经找到合适的人选了,又怎么会理你呢?
所以千万要记住,
那为什么有的人提个辞职就这么麻烦,甚至还会出现企业单位拒绝辞职的情况呢?归根到底,就在于提出的方式并不正确。
前面我也有提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要辞职的,直接向公司提出就行了,这种行为应该属于告知。但问题就在于,实践中大多数员工提出的,都是辞职申请,既然是申请,那企业单位就完全有理由拒绝。
所以记住了,
这个问题最近问我的实在太多了,今天统一来解释一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其实也能理解,如果只要是员工辞职,企业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那也太不合理了,所以之后不用再问我这类问题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当企业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未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等等情况,员工可以直接提出辞职,而这种情况下的辞职,无需履行法律规定提前30天告知的义务。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企业单位需要支付离职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情况,第一小条就是,当员工以第38条向企业单位提出辞职。
那就很简单了,员工只需要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违法用工的情况,然后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不过一般情况下,企业单位都不会愿意支付这笔钱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员工收集好所有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资条等等,然后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可能有的朋友会好奇,如果即便仲裁胜利,企业单位依旧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针对这种做法,其实我们可以拿着裁决结果到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后交给法院的工作人员出面替我们解决就行了,只要老板名下有财产,那就会直接扣押变卖,再通过法院账户将经济补偿款打给员工。
今天说的是关于辞职可能会碰到的4种情况,也希望对想要辞职的人能有一些参考吧,毕竟法律归根到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东西,懂的人很少。
监察 仲裁同时 监察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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