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我们常说的死立执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我国刑法秉持着少杀、慎杀的原则,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死缓这一原则最鲜明的体现。
那什么叫做死缓呢?是暂缓一段时间再来执行死刑么?其实不然。
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若是简单的缓两年再执行死刑,这与少杀慎杀的理念仍然不符。在行为人被判处死缓后,人民法院会根据其在死缓执行期间内的表现对其决定最终的刑罚,表现不同,刑罚也不同,这称为死缓的变更,这一制度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相吻合。
我国刑法第五十条对死缓的刑期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主张废除死刑的声音,但在我看来,在中国,至少是目前的中国,死刑的存在是极为必要的。一方面,死刑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历史上各个朝代都有死刑存在的痕迹:秦朝死刑制度十分发达,规定了车裂、腰斩、弃市等死刑执行方法,汉初萧何在《约法三章》中也规定了“杀人者,死”的条文,而宋朝正式将凌迟确定为法定刑。另一方面,出于惩罚犯罪的需要,若是贸然废除死刑,相当于给了不法分子一个干坏事讯号,容易滋生违法犯罪,不利于发挥刑法的机能和刑罚的预防作用,从而对社会秩序造成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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