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应聘担任公司新能源业务部门经理。2021年8月,公司人事告知王某,受疫情影响,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了新的调整,决定暂缓新能源业务。公司人事向王某通知了撤销部门的事宜,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沟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金额,王某表示待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接受补偿方案。随后,公司则向王某发出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王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遂提起劳动仲裁。
★裁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程序,认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公司撤销新能源业务部门的必要性,且公司在发出解除通知前并未与王某进行过协商,判决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律师点评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华平律师: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解除程序的合法性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认定应合法合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
法规明确,“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客观情况,并且排除了经济性裁员情况。用人单位 “组织架构调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劳动合同。
未经过协商,用人单位直接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则会认定为违法解除。
三、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据此,用人单位不仅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组织架构调整的客观事实及其重大性、必要性,且须证明已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开展了协商,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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