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同享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财产以共同所有为原则,个人所有为例外。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对《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归纳。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以下财产是夫妻共有财
产:
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夫妻一方或双方生产经营所投资的收益,即夫妻一方或双方创业、办企业,或者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
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是,如果继承受赠时有特别约定该财产仅归属夫妻一方所有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知识产权收益,即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发明创造、专利商标、撰写著作等所产生的收益。
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应当归属共同所有的财产。什么是其他应当归属共同所有的财产?针对这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司法解释,其他应当归属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这项内容需要特别说明。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用事先约定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归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用属于自己的财产而产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司法解释》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通俗地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股票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放在银行取利息则不是共有财产。银行取利息属于孳息。例如,夫妻一方所拥有的房屋产权,如果作为资本投资企业,其收益属于共有财产,如果仅是收取房屋租金,以及房屋随着市场价格上涨部分的收益,则不属于共同财产。房屋租金属于孳息,市场价格上涨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再比如,缔结婚姻时,书面约定,妻子一方的彩礼收入五十万归妻子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用五十万炒股票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是放贷收利息,其收益属妻子个人所有。炒股票的收益属于投资收益,放贷收利息,属于孳息。
(2)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双方的基本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多数人会认为基本养老金属于个人财产。
(守护幸福家庭,守护共同财产)
(二)
实践中的问题。
1、结婚前及结婚后,父母为年轻人购置房屋如何处理?
《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同时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约定不明确,按照没有约定处理,其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
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的如何处理?
《婚姻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关系与个人财产
如前所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以共同所有为原则。但也允许个人财产的存在。个人财产是指仅归属于个人所有而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财产。个人财产可以分为法定个人财产和约定个人财产两大类。
(一)法定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其内容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的个人财产,婚后依然属于个人的财产。这里主要指房屋、汽车等固定资产。如果是现金,就需要进行书面约定。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凡是发生人身损害产生的赔偿都归属个人财产,例如,交通事故、工伤、人身侵权等发生的赔偿,都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民法典》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归属一方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仅限于生活的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包含不动产、存款、无形财产,也不包含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等。确定哪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财产价值、此财产价值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和使用方的受益情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而定。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如果价值过大的物品划归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应当列为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例如,夫妻一方获得的代表着优胜者荣誉的奖章、奖牌、奖杯、带有明显纪念意义的奖品等,因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应当归属获得该荣誉的夫妻一方个人特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荣誉获得者,因此所获得的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半。
上述1-5的规定是《民法典》第1063条关于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内容。6项则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加以认定的。
(夫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权)
(二)约定个人财产
夫妻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财产归属的约定,包括财产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个人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书面形式约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财产归属变更,需要重新签书面契约。《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个人财产,自行处分。如果涉及财产继承问题,只有个人财产才能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
三、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问题
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无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多少年,个人财产一直属于个人财产,而不会进行转化。当然,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司法解释》第31条,《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与以往的民法通则之规定有不同。过去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关系存续八年以上的个人财产会转化为共同财产。现在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也是《民法典》之后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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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9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