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公通字〔2017〕12号)
五、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明确,主要指手段特别恶劣、非法牟利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等。
但有的省级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文件。例如: 2012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对强迫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予以了明确。再如,江西省公检法印发《关于确定部分经济犯罪的数额及情节认定标准的会议纪要》(赣高法【2020】33号)2020年3月9日施行,二十六、强迫交易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轻伤的
(2)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6)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构成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之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五种行为;(2)采用了暴力、威胁手段;(3)情节“严重”以上。另,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这里的“暴力”既包括殴打、伤害等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也包括阻拦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之“软暴力”;“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威胁”既包括当面直接的语言或行为威胁,也包括间接的电话或文字等威胁。
3、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中的“特定的经营活动”是指不法分子指定的经营活动或要求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4、交易内容的正当性:强迫交易罪的五种行为表现形式来说,它们的同类项就是市场交易。一个正常的市场交易应当具备形式合法性的特征。所谓形式合法性,是指提供的物品、服务应当是行为人为满足他人的正当需求而进行的合法活动。对于通过强迫手段完成的交易行为所涉的物品、服务内容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对象,如帮助行贿、贩卖毒品、买卖枪支、卖淫等,即使情节严重,也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所触及的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5、交易的对价比:对于从事正常商品交易或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高价交易,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对于以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要同时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及其比例,综合判断。
6、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暴力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亡,则应依照刑法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2018年5月第一次
2021年7月26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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