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时候有一部电视剧叫《决胜法庭》,今天想把第一集中的几个关于刑事案件开庭的情节跟网友聊一下:
1、这个刑事案件庭审的开始环节,我们就首先谈一谈关于开庭的常识,公诉人高剑刚下飞机,其同事问他是否需要调整一下,高检说准时开庭,这是第一个不严谨,开庭时间不是检察院定的,法院定了开庭日期,检察院派人准时出庭,是检察官的职责,当然检察院内部可以临时调整安排哪个检察官出庭,但不会因为检察官个人原因变更开庭时间。
2、关于公诉人的举证和证据出示,这两个严格来讲是有区别的,举证是将公诉人认为有关证明被告人犯罪和量刑的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罪重、罪轻证据进行列举并作为案卷材料提交的行为,通常以起诉书所列证据为准;而出示证据是在举证的基础上、在开庭时公开向法庭、辩护人、被告人、旁听人员展示的证据,可以说出示的证据的范围一般均不会超过举证的证据范围。比如一个案件中,公诉人举证的证据可能有100份,但最终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能只有60份,这就是两者的区别。所以,这一集中辩护人说公诉人应当将起诉书所列全部证据进行出示,也是不对的,但高检说“举证暂时到此”也是不准确的,应当是“证据出示暂时到此”,同时出示哪些证据一般也不是公诉人自主选择的,而是在开庭前与法官、辩护人经过庭前会议确定的。《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中有类似明确规定 “公诉人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总体来讲呢,这一开头的公诉人、法官和辩护人对出示证据和举证的用语都是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另外公诉人要求对DNA进一步对比并延期审理,这就有点证据突袭的意思了,原则上法律是不允许的。
3、关于举证顺序的问题,在第一集这个单一事件的案件中,通常是公诉人先举证并出示全部证据,然后再由被告人、辩护人举证和出示证据,现实中并不会出现剧中所体现的控方证人出庭后就由辩方证人出庭这样的交叉举证和出示证据。
4、关于疑罪从无和刑疑惟轻的问题,可以说我们的高检向我们社会大众抛了一个看似高深的刑法理论问题,这一点就已经有误导观众的嫌疑了,高检说的是一个人能确定是犯罪,只是到底是重罪还是轻罪不能确定,那么就应当认定轻罪,我想作为普通人也能明白这与我们的疑罪从无是没有关系的。可以说辩护人和高检的说法都是不对的,既不是疑罪从无,也不是认定轻罪,因为认定轻罪也是需要侦查、审查然后提起公诉的,而不是简单的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根据所谓刑疑惟轻的原则认定轻罪,关键是我们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暂时没有明确这一刑疑惟轻的原则,更不是疑罪从无的上位原则。
5、接下来我们说另一个点,就是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的情况,这在我们国家的现实中多少是有些困难的,就如高检所说的证人的前后证词不一致希望不是辩护律师教唆的,这也是现实中的刑事辩护律师面对的非常严峻的问题,搞不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我们再说最后一个点,关于马悦悦杀人案委托律师这个事情上,与邓大律师办理委托手续的并不是嫌疑人的近亲属,这与我们现行法律规定是不相符的,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如无近亲属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也可以代为聘请律师,但都必须经过本人同意。而这个马悦悦是有老公的,所以基本上应当是其老公为其聘请律师。现实中,聘请的律师如果要去看守所第一次会见嫌疑人,还要提供委托人和嫌疑人的关系证明,否则一般是无法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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