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年近八旬,因身体每况愈下,遂与外娚李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来在张某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李某担任其监护人,张某儿子得知后强烈反对,被张某拒绝。两年后,张某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提出到养老院住一年,李某反对。(2021年客观题)
1、张某儿子反对李某作为张某的监护人是否正确?
张某儿子反对李某作为张某的监护人不正确。根据民法典第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李某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在本案中,张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张某确定李某作为自己将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是张某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33条的规定,儿子反对无效。
2、李某反对张某去养老院住一年是否正确?
李某反对张某去养老院住一年不正确。
根据民法典第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李某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在本案中,张某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虽然李某是张某的意定监护人,张某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物,李某不能干涉。张某提出到养老院住一年,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反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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