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订立合同审批程序,加强公司对合同监督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防范和降低因合同的签订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所有书面合同审批及归档管理;
一、原则上,在业务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各经办部门应尽可能使用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无法适用格式合同的或使用对方格式合同的,应先报送人资行政部对合同条款进行拟定或审查;
二、 合同在拟稿之后,正式生效之前,由合同关键条款涉及的相关专业部门(如生产、销售、财务等相关部门)同人资行政部、总经理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三、业务经办人为合同拟定者,须按公司规定在《合同审批单》上填写合同审批部门及人员名称,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人资行政部审查、相关专业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
四、合同拟定者负责合同连同《合同审批单》在整个审批过程的传递,完成审批部门负责人对合同的审批流程,直到合同盖章后结束。
一、参与合同审批的部门负责人应对合同中相关内容认真仔细审查,发现疑问之处,应及时与经办人或合同拟定者进行沟通;
二、审批过程中发现合同中确有不妥之处的,应立即告知经办人或合同拟定者修改或重拟,直至确认无误;
三、各审批部门对合同的审批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四、公司重大合同的洽谈签约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依法委托有关人员进行,洽谈全过程应当有公司合同各审核部门负责人的参与;
五、公司所有合同在正式签署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合同业务经办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签署各自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合同报总经理审批后,合同盖章前,合同拟定者应将合同原件连同《合同审批表》交由人资行政部进行归档登记,由人资行政部统一进行分类连续编号后,方可盖章。
七、合同的履行由合同执行部门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司法务及人资行政部可以对合同履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一、审批通过并盖章生效后的合同,各经办部门应将合同交由人资行政部进行归档;为保稳妥,各经办部门自行复印留存;
二、合同台账由人资行政部进行登记汇总,建立查询目录,各经办部门自行完成登记存档,共同完成登记工作;
三、合同发生变更,应再次按合同的审批流程重新办理;
四、对只有壹份原件的合同,原件由人资行政部存档,经办部门以复印件存入档案,并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办理;
合同查询,经办部门内部进行查询,如无法查询,再到人资行政部进行查询;如需查询或使用原件,需填写《合同借阅申请单》。
金融业务制度(金融行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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