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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典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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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6 06: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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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律师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 朱冬冬律师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时常会有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如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以及最常见的交通事故,特别是现在中国科技的进步,道路交通愈加发达,加之人们的生活水平及消费能力的日益提高,小汽车成了无数家庭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但随着交通的发达、汽车数量的猛增,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却未相应增强,交通违法行为在生活中很常见,有时候甚至被人们所忽略,参与道路交通的每一个人、每一辆车的这些不经意的行为,都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巨大影响,甚至付出惨痛的代价。为此,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不胜数,然而,在过去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所获得的赔偿数额各不相同。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同命不同价”的说法,一起来了解下。

图源:网络

在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中确实存在同一案件不同受害人因不同户籍按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且不同受害人收到的赔偿费用差别相对比较大,但在201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这意味着“同命同价”的时代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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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通过案件深入了解“同命同价”的相关法律法规。2020年10月18日,林某驾驶小轿车,于17时20分途经高速路口路段,超越前面同方向由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没有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右转弯,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1月1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时,林某所驾驶的小轿车登记车主为林某本人,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有保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和保额为2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杨某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11月13日出院,共住院26天,杨某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经诊断为:1.桡骨下段骨折;2.左尺骨茎突骨折;3.左额部血肿;4.脑震荡;5.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6.创伤性牙齿脱落。

因事故双方协商不成赔偿方案,随后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林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5211.93元给原告;2.判决被告林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杨某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对本人的受伤伤残等级及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法院予以准许后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所受损伤的伤情等级及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1年6月2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杨某于2020年10月18日发生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与本次交通事故时间关联,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杨某之伤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伤残。杨某进行伤残鉴定时年龄为51周岁,其住所地为某市,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乡划分代码,该地区城乡代码为“220”。

经法院审理查明,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均予以采信;另外,经原告在庭上确认,事故发生后原告已从两被告处获得21035.65元医疗费赔偿,其中从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获得1.8万元的赔偿,从被告林某处获得3035.65元的赔偿。

法院综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核定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合计151247.58元,损失项目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须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给原告杨某;须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赔偿16935.93元给原告杨某。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鉴定费3276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问:本案例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乡划分代码,杨某所住地区城乡代码为“220”属于“农村”户籍,法院对此应该怎么认定该“残疾赔偿金”数额呢?

答:本案例中赔偿项目包括的“残疾赔偿金”,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其中的一项赔偿项目。

法院认为,经鉴定原告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导致身体残疾,且构成十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原告杨某评残时为51周岁,其户籍为农村户籍,但当前国家大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广东省城镇化水平较高,城乡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缩小,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已经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性质区分。为平等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故法院对原告杨某主张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故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为48118元/年×20年×10%=96236元。也即是说,原告杨某虽然为“农村”户籍,但是仍然按“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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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作为人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在法律面前应该受到充分的保障。然而,在中国21世纪初,正处于改革开放、百废待兴,法治建设及经济水平发展中的时期,受害者受到人身损害时得到的却是“城乡二元化”的区别对待,在过去为什么会存在“同命不同价”这样的说法?

答:“同命不同价”的说法,源于多年前一则典型的案例——何源案。2005年12月15日,三名女生同乘一辆三轮车去上学,不幸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事故发生后,两名拥有城市户口的女孩家属都得到了20多万元的赔偿,而仅仅14岁的女孩何某因为是农村户口,按照当时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现在已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只能得到5.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但何某的父母据理力争,最后肇事司机及责任单位出于同情最终才多补偿了4万元。

这起典型的案例引起了一场巨大的舆论风波,当时的主流舆论观点认为,“同命”应当“同价”,统一计算标准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而反对观点认为,“同命同价”不仅仅是一个涉及到赔偿计算的问题,还涉及到对生命价值的判断、城乡差别现实的认知、国家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伦理道德、法理以及司法实践等一系列问题,如果统一赔偿标准将引起更大的负面效应。

经过众多学者的讨论、2007年全国“两会”多位委员的提议、公众对舆论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各方意见等等一系列事情之后,终于在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现已废止)《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解决了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对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但非因同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仍然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七条规定: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标准。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自此之后,城乡标准不统一的枷锁慢慢松动。

纵观源头,是平民百姓将生命与金额单一地等同起来,没有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国家作出了巨大的努力,积极推动经济的发展,在立法、司法、执法层面上也都作出了保护弱者方合法利益的倾向。这几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建设、法治国家的建设,城乡差异逐渐缩小,国家各方面发展趋于平衡,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健全,人民的权利更得到充分的保障。

随着国家的强大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

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以及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这一系列的文件出台,标志着“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与人之间的生命没有贵贱之分!“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是大势所趋!

无论如何,自己的身体、生命才是最宝贵的,再多的赔偿金额也不能换回当初健康的自己。

每年的12月为“交通安全月”,当前正值岁末,道路运输逐渐繁忙,尤其是昼短夜长,开车容易疲劳驾驶,加上冬季雨水恶劣天气多发,交通肇事风险增大。所以,平时行车公路要特别注意控制车速、避让行人,杜绝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提醒广大朋友的是,生命是张单程票,无比宝贵,属于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的生命坚强而又脆弱,一场交通事故可以瞬间夺走一个人宝贵的生命,再次呼吁: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遵守交通规则、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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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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