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健和王某丙曾系神木市城南印象洗浴中心同事。2018年4月,王某丙向李健借款200元。借款后不久王某丙从洗浴中心辞职,该款一直未还。9月6日中午李健为借款一事在微信朋友圈骂了王某丙。当晚23时许,两人通过微信视频互骂。后王某丙来到城南印象洗浴中心门口,与李健辱骂一会后离开。王某丙走后,李健回到洗浴中心职工宿舍越想越生气,便产生了教训王某丙的念头。遂将之前从微商购买的单刃长刀打磨了一下,并通过微信让王某丙过来,自己拿着单刃长刀来到宿舍楼梯处等候。23时30分许王某丙乘车过来,下车后走到李健旁边问李健要怎样,李健二话没说拿起单刃长刀便在王某丙的腹部、臀部、左臂部捅刺,王某丙跑开跌倒在城南印象洗浴中心门口前人行道上。李健即拨打110报警,巡警来到现场将李健控制。王某丙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9月7日11时许死亡,经鉴定,王某丙符合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穿腹壁至左侧髂外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李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李健仅因琐事,即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惩处。李健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从轻处罚。
由于李健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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