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学习效果,推动学习型机关创建,提高检察队伍专业化,合阳县检察院开展的“一月一罪名”学习活动,由张东副检察长作“盗窃罪解读”拉开帷幕。
说起盗窃,大家都不陌生,下意识想到的就是偷偷摸摸拿走他人的财物,那么盗窃他人毒品、违禁品的;“江湖骗子”以“施法驱邪”为由,在你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偷梁换柱取走财物的……这些也算盗窃吗?构成盗窃罪吗?学习完这堂“盗窃罪解读”课,就了解了。
课堂解读
课堂上运用幻灯片的形式,采取案例解读,从盗窃罪的法条规定、构成要件、入罪标准、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及犯盗窃罪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展开讲解,让参加学习的干警对“盗窃罪”相关内容有一个全面直观的了解。特别是对盗窃犯罪中持凶器盗窃、扒窃及一些特殊规定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详细讲解:如盗窃他人通过抢劫、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盗窃他人持有的毒品、违禁品等;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或近亲属的财物;实施骗术,转移注意力取走财物,也就是常见的“掉包计”,这些行为均以盗窃罪论处……
通过以案释法的学习,干警们纷纷表示,此次罪名讲解学习内容全面、讲解透彻,对深化理解提升案件质量及办案能力有很大的帮助。
合检君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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