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适用于,立案时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内容不全,在开庭前或开庭时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向法院就事实与理由部分提交补充 起诉意见。
原告 诉被告xxxx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补充如下起诉意见,以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在征收原告房屋时,是以修建地铁绿化的名义对xxxx统建楼小区包括原告在内的2、3、4号楼的居民房屋进行了征收。到如今,地铁线已经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被征收房屋却没有被拆迁,被告将征收的房屋划转到了xxxx轨道交通公司(现更名为xx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其为了增值营利正在进行装修,被告的此种行为已经完全违背了征收目的。
综上,被告对xxxx统建楼小区包括原告在内的2、3、4号楼的房屋进行征收,在征收程序出现了重大违法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在后期地铁线投入运营,被征收房屋不需要拆迁的情况下,没有主动纠正违法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此,恳请法庭依法纠正被告的违法违约行为,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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