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吴某将自己单独所有的房产转让给赵某,约定赵某在付清所有房款后10日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赵某担心吴某在所有权转移前再将房屋再次出卖,于是办理了预告登记。
2018年7月,吴某又与李某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与吴某办理房产过户时,由于赵某办理了预告登记,被告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于是李某、吴某及赵某对于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产生争议,李某将吴某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无权效力。由于赵某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吴某如果在处理该房产给李某,没有在赵某的同意下,李某是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普法知识: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本质上是为了在为开发商售卖期房、提高资产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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