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控告、报案材料)是控告人为了实现控告目的而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书面材料,该材料是公安机关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决定受理或立案的重要材料,因此需要慎重对待。有些刑事被害人在控告\报案时只提交自己简单书写的一两页模糊不清的情况说明作为书面材料,的确是不明智的举措。因为过于简单或模糊不清的控告文书不仅增加了办案人员询问与侦查的工作量,而且对主动权的一种放弃,不利于控告人达成预期目标。
所以刑事控告书的作用应当是:能让办案人员清晰了解案件情况,能极大程度地减少办案人员工作量并有利于实现控告人目标的文书材料。
办案人员关注什么,希望看到什么样的材料?笔者所在的团队有一位前辈以前在某省公安厅经侦局工作过,所以笔者经常问他“你们以前承办案件到底希望看到什么样的材料?”,他经常会说“希望看到事实详细、清晰的材料,事实情况要详细清楚,而法律论述可能不会太关注……。”由此可以反映出,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会更关注控告文书材料中的事实部分,注重事实的调查,而不太希望文中的法律分析影响其判断。
因此对于刑事控告书来说,事实部分是非常重要的,在撰写刑事控告书时应当注重事实部分的表述,灵活地将犯罪的要点通过事实部分呈现出来,让读者能将文中描述的事实与构成犯罪行为联想到一起。
另外,笔者认为也不能因为重视事实情况而忽略法律分析,因为认定犯罪本身就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对同样的事实不同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判断,控告人的(或控告人所请的专业人员)对事实的法律判断还是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认定结果。只不过是在刑事控告书这类对公安机关的文书中可以适当增加事实部分的权重。
控告人所指控的罪名对公安机关的认定会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是沿着控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侦查,有时公安机关受案后侦查的事实如果与控告人认定的罪名不符,便会终止侦查并作出不立案的决定,而不会继续深究。(一是不增加自己的工作量,二是基于被控告人的对抗,三是基于有些领域的犯罪认定本身就存在较大争议)
比如控告人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但实际上是职务侵占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就先会按照合同诈骗罪的方向进行侦查,核实在履行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等,如果发现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就作出不立案的决定,而一般不会再继续侦查出职务侵占罪的事实。
笔者看过许多当事人书写的刑事控告书与报案材料,有一些是描述的重心出现偏差,从而导致立案的失败。比如笔者遇到的某公司职务股东侵占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报案材料将公司的股权变动历史描述过于详细,占据大量篇幅,而侵占事实却只有简短的一段,这无疑会导致公安机关更倾向将其认定为股东之间的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因此需要选择正确的控告内容与范围以展示犯罪事实。
有部分同行认为控告书、报案材料应当简约,3页纸足矣,理由是办案人员没有时间看过长的材料,长篇累牍会使办案人员心生抗拒。但笔者不是非常同意此种观点,笔者认为材料的长短应当分情况而定,在大多数经济犯罪控告案件中,过短的篇幅是无法反映出事件的全貌,而实际的办案人员对事实情况非常关注,其需要知晓案件的全貌、细节,充足的信息与证据才能使其内心认为所控告的行为是犯罪,从而走向立案。
因此我们撰写刑事控告书材料的总体思路应当是:事实部分详简得当,细节充足,将所要证明的犯罪行为融入其中。在理由部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主要从客观方面出发,分点详细列举犯罪手段和认定犯罪的要点,论证其构成犯罪并对认定难点进行重点分析解释。
列明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姓名、身份证号、职务、与其他同案人关系等详细信息。
如:被控告人:黄某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所地:广州市XX区XX路X号,系XX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同案人李某为表兄弟关系。(其所使用虚假身份证信息为黄某嘉,身份证号XXXXX)
控告请求可以采取【概要】+【请求】的形式来表达。概要即是对整个案件情况的重要内容的整体介绍,可以让阅读者在一开始就对该案件的重心了然于胸,请求中要详细列明,要求对控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要求退还的具体钱款等。
如:
被控告人黄某佳隐瞒其负债累累的真相,谎称是XX市国安局情报工作人员,虚构其拥有XX大厦的物业所有权,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并且能从黑白两道控制XX村的村干部以及该村旧改项目的事实,伙同李某以投资旧村改造项目为诱饵,用虚假身份签订合同,骗取控告人先后向黄某的个人账户转账500万元、向李某控制的XXX公司1000万元(两次转账共1500万元)。在收到资金后,黄某立即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赌博等其他用途,而完全未投入双方约定的旧村改造项目,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请求公安机关:1、对XX立案侦查,追究其XX罪刑事责任;2、及时对XXX采取强制措施;3、查封、冻结涉案赃款赃物,为控告人挽回经济损失。
该部分一般按照时间顺序进行阐述,如果事实较为复杂且存在大量时间交叉点情况,也可以采用分点分类的方法。总之一是要详细、具体,越是详细具体的信息越能被认可和采信;二是要合理搭配事实,加强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三是已经核实的事实证据要在文中直接写明;四是文书语句需精简,切忌啰嗦重复。另外,不宜加入太多主观的判断,使得控告书的事实部分呈现太强的倾向性,导致可信度降低。
如:略
(一)该部分一般按照法律规定归纳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手段,主要从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对被控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并且采取分点列举的方法将犯罪认定要点罗列,尽量分出更多要点而无需合并。
如:
黄某佳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控告人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因此被控告人之已经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其具体犯罪行为分析如下:
一、黄某佳及其所控制的公司早已经负债累累,其根本没有开发旧改项目的资金实力
……
二、黄某佳虚构其为XX市国安局情报工作人员的事实
……
三、黄某佳虚构其拥有XX大厦的物业所有权的事实
……
四、黄某佳等人虚构其与XX村村干部进行对接并能控制村委的事实
……
五、黄某佳隐瞒该村旧改计划无法开展的真相
……
六,黄某佳以虚假身份信息与控告人签订合同
……
七、黄某佳等人骗取的投资款未用于旧改项目,而是直接迅速转移偿还债务与赌博挥霍
……
八、黄某佳等人在后续还存在其他诸多欺骗行为
……
(二)在法律依据方面,关于是否要加上法条,笔者认为是需要的(即便是基本法条也要写)。因为加上法条不仅是文书完整性的需要,更有利于说理与减少办案人员核查的工作量。所引用的法条可以根据文书长短,选择文中直接引用或者以附件形式提交。有些同行认为全部不需要或者是基本法条是不需要写的,理由是法条(特别是基本法条)谁都知道,不必为此浪费篇幅。但事实并非如此,不要高估他人对法律条文的记忆,办案人员不一定对法条有记忆,即便是记得可能也是不精确的记忆,大概率还要去花时间查找核实的。
如:略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实践中公安机关以没有管辖权为理由而推脱不受案或者不立案的情况极其常见。因此控告人尽量选择在有利于自己的地方提出控告,并在文书中阐述选择地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的理由及依据。
如: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本案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在田禾区(如双方的协商谈判签订合同等),犯罪结果地在田禾区(被骗款项从田禾区转出),控告人及团队成员均在田禾区办公,因此本案与田禾区具有密切关系,田禾区公安机关依法具有管辖权,由田禾区管辖更有利于案件侦办,特请贵局依法管辖、立案侦查……
在刑事控告书中可以尽量提供更多线索情况给办案人员,可以为办案人员的核查证据工作或者对事实的侦查工作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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