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中提到,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许多学者对网络著作权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也有的学者指出“网络著作权就是因网络而产生的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其文学、科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网络著作权是著作权的一种新形式,作品以新的表现形式和新的传播方式向大众传播。通过以上小编的介绍,相信您一定对网络著作权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或者特殊,以上没有完全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还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
(二)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1.无国界性
由于国际互联网的世界性使知识在互联网上无国度的公开,实现了资源共享,这与传统的著作权存在很大的区别。在网络上运行的信息无法判断适应哪国法律、在哪国生效。所以网络作品的地域性特征实际上已不存在。网络作品只要在网络上发表就在世界范围内公诸于众。
2.极易复制性作品只要在互联网上发表,用户就可通过网页下载作品,所以网络作品的复制极为容易,而且几乎没有成本,这使得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十分困难,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侵权随时随地可能发生。网络作品可以无限制地复制使得网络著作权难以适用传统的著作权的权利用尽原则。网络用户脱离了有形载体,与传统著作不同,网络用户可以将得到的作品转发送出去,所以不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一)网络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矛盾
网络著作权保护是为了在虚拟空间中调整法律关系,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不至于因新的网络环境的传播而受到影响。在此同时能够使大众更加真实客观地看到网络作品。在此情况下,网络著作权与使用人之间就存在一定的矛盾。然而这种矛盾并不是不可调节的。它可以通过双方的利益均衡调整和相互妥协从而达到一定的平衡点通过“合理利用”它既能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利益的享有,又能够共享作品带来的精神成果。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层出不穷
一般网络用户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一般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相类似,都是对著作权人身权利的侵犯,还表现在对著作产权的侵犯。这些事件层出不穷。
(三)网络著作权纠纷的举证因素
网络著作权的特性使得网络的举证因素困难,一旦发生纠纷,其举证难度将加大。当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特设义务时,才构成侵权。因此网络服务者和用户应当积极履行义务。
(一)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树立版权意识
从外部来说,单纯依靠法律和技术条件加强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很难有所成效,我们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去约束年轻人的行为。再者,从内部因素来看,导致网络缺失还有一重大原因是网络社会整体道德缺失。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言论的随意扩大,有时候会忽略到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因此,应该加强公民的道德建设,精神文化建设的指导方针。进行思想教育,建立有序的网络著作权环境。
(二)完善相关立法,改善配套司法机制
权利的扩张与权利相辅相成。著作权在增强信息传播权、技术设施等的同时,却没有增加相应的限制权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著作权立法存在很大的失衡与缺陷。同时,法律在赋予著作权人网络新权力的同时,相应的赋予网络使用者和传播者新的权利。这需要对网络著作权的实践情况加以改善。
(三)采用技术手段加以保障
技术手段也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来保护网络著作权。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去限制信息的膨胀和传播,减少对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
(四)加强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培养专业管理人才
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经过授权后,可以集中行使著作权人权利。这样提高著作权人作品使用效率,提高作品宣传。促进集体发展,促进著作权规范有序发展。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不仅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求对法律知识的精通。所以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应该响应时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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