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
本条是关于平等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规定。
本条源自《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将该条修改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与上述规定相比较,本条没有以所有制为基础的民事主体类型划分,突出了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宗旨。且财产权利比物权的范围更加广泛,与现实需要和法律发展更加匹配。符合“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发〔2014〕27号”,该意见指出,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公开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指出坚持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为:平等保护,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依法保护,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各类民事主体间在法律和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尤其体现为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歧视与侵犯,导致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权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为了扭转这一现象,在物权法以及相关政策已经有明确针对性规定的情况下,本条进一步重申平等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
制定本条旨在明确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它是平等原则在民事财产权制度中的具体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应当遵守相同的规则,享有与各自地位相一致的权利和义务。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土地、房屋、金钱和产品等是财产,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也是财产。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利用的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流转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因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归属所发生的关系,是最基本的财产归属关系。而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输关系、承揽加工关系、物品保管关系、提供服务关系、知识产权转让关系、赠与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则属于财产流转关系。
(1)平等保护是指各类民事主体对相同或类似的财产权具有同等的权利,适用相同或类似的交易规则,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承袭了物权法的规定。 因此,在市场经济的私法层面,无论主体的所有制属性是公有抑或私有,都应当保障其在市场交易层面的平等地位。
(2)平等保护是指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法律对被侵权人应当提供平等的救济途径。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私人财产与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平等地位。既不能侵犯国有和集体的财产,也不能任意侵犯私人的财产。
当然,财产权平等保护针对的是已经形成的财产分配结果,提供的是私法层面的保护,这并不意味着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在私法层面之外的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和市场准入规制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和领域,公有制经济仍应占据控制地位。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对生效资料占有形式的基本划分。以此为基础,财产权属也划分为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而传统法律规定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则仅仅受“法律保护”。这种区分产生了不少问题,国有企业的财产被视为国家财产,往往受到优先照料和保护,这在很大程序上阻碍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性与公平性。从法律上也割裂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损害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5)规定:“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关于对变性人婚姻家庭权利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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