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2日,朱某某从昆明搭乘TV6031号航班抵达天津,又转乘C2588次列车至北京,此时的他,体内藏有大量毒品。2月13日19时许,北京警方在房山区某酒店8829号房间内将他抓获,此时他已经排出了大多数毒品颗粒,公安机关当场起获了87粒黄色颗粒状物品,次日,他又排出了4粒黄色颗粒状物品。经鉴定,总共91粒黄色颗粒状物品均为海洛因,含量为41.6%;共计517.04克。
庭审中,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如被告人属于胁从犯、家人被勒索钱财、朋友受到捆绑恐吓等等。法院审理查明,朱某某是独立完成了运输毒品的全过程,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他在运输毒品时,“并不明知”家人被勒索、朋友受恐吓等情况。在案证据中,能够证明他在境外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是受到胁迫而被迫运输毒品。因此,朱某某在案件中并非“胁从犯”。经查,朱某某接受他人指使后独自运输毒品达五百余克,毒品数量大,虽具有认罪认罚、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等情节,但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
鉴于朱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而且他运输毒品是受他人指使,法院审理后,对他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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