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家顾问单位,被周某某以某项目招投标需要活动费用,骗取了大额金钱。最终,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并发还给顾问单位。此时,顾问单位该如何要回呢?是否需要提起民事诉讼?是否需要主动申请执行呢?
本人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将有关规定整理如下,供大家审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对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法院会在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并发还给被害人。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被害人不能单独提起或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被侵占和处置的财产,法院应在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并发还被被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二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上述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执行如何确定管辖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第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可否收取诉讼费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7〕19号)的意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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