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信罪、电信网络诈骗罪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包括:《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1月1日,以下简称《解释》)、《关于深人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高检四厅〔2020〕12 号,2020年12月21日,以下简称《2020年版会议纪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2021年6月17日,以下简称《意见(二)》,《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3月23日,以下简称《2022版会议纪要》)。具体内容请查阅法规原文。
· 2022版本《会议纪要》主要涉及罪名、犯罪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287条之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
· 帮信罪的“明知”认定标准更为严格、科学;
· 对帮信罪的入罪标准提出了新的解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30万+3000元、“支付结算”提出界定);
· 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提出了新的证明标准;
· 提出了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标准;
· 2022版《会议纪要》对一些案件有颠覆性影响。
2022年3月23日“两高一部”制订了一个《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2版会议纪要》)。新的会议纪要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认定和判罚提出了新的标准,对一些在诉未办结案件有重要影响。
以下就主要方面作出分析,不周之处敬请指正。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新新的罪名:《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犯罪构成包括:明知犯罪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
若缺乏这种明知,构成要件不完整,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022版会议纪要》新提出以下两点:
1. 审慎认定“明知”,避免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比如,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本身是违法的。但是仅凭这个违法行为本身,不足以认定主观明知。
2. 认定“明知”审查要点: (1) 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2)收到相关单位部门通知后,继续出租、出售;(3)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冻结后,继续出租、出售;(4)被查封后,解封后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5)频繁使用技术手段逃避监管;(6)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7)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后不收手。
以上和2019年《解释》第11条结合,构成帮信罪认定“明知”的标准。
有人认为:(帮信罪认定时)一般要求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可能实施犯罪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这种标准比较宽泛。
《2022版会议纪要》在“明知”的认定上是法律的重大进步和完善。这个进步反应了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成果。比如我们查到虎检诉刑不诉〔2019〕26号《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就认为,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对于明知不应解释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主观明知他人购买QQ的目的将用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不充分。综上,认定不起诉人余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足。
类似汽车经销商销售汽车,也存在被犯罪分子利用于犯罪活动的可能性。但是,若经销行无明知上游犯罪的前提,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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