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个月的赔偿金终于拿到手了!检察官为了我这个案子忙前忙后,你们辛苦了!”拿到再审判决的王丽对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赵煜亮激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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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王丽进入蓝天学院工作。2015年12月起,蓝天学院停发王丽工资,并于2016年4月30日和王丽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1月至11月,王丽先后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要求确认与蓝天学院始终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学院支付欠付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双方自200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蓝天学院应支付王丽相关费用7.5万余元。
让王丽没想到的是,官司虽然赢了,但再就业却变得举步维艰……
原来,由于这次劳动争议纠纷,蓝天学院与王丽的关系变得很僵。
王丽在寻找新工作的过程中,虽然通过了几家单位的面试,但都在签约时因为缺乏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顾虑重复用工问题,都没有录用她。直至2018年8月9日,蓝天学院才为王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及报告书。
由于一直无法顺利入职其他单位,王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蓝天学院支付因2016年4月30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使其无法再就业的经济损失10.9万余元。仲裁委裁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丽不服仲裁裁决,于2018年9月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院起诉。
一审期间,王丽提交了曾去应聘的飞扬科技公司和安平物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王丽与原单位未办理网上解约手续,公司顾虑重复用工嫌疑,暂时不予录取。”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蓝天学院应向王丽赔偿不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期间的损失,但该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现王丽主张的赔偿金无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丽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王丽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存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丽申请再审,亦被法院驳回。
“27个月呀!蓝天学院整整晚了27个月才给我开具解约证明啊!我因此一直没法重新就业,没有收入,难道这笔经济损失学院不该赔吗?”满心委屈的王丽不服法院的裁判结果,向青岛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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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承办检察官赵煜亮到法院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查。在详细审查王丽申诉请求和原审卷宗后,承办检察官认为,
2020年6月29日,听证会在双方当事人所在的青岛市李沧区进行。会议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具有法律背景和企业管理经验的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以保证听证会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听证会上,王丽和蓝天学院分别陈述了事实和理由,承办检察官就王丽离职经过及其在法院提交的两份书证进行了调查,2名听证员针对蓝天学院逾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原因及王丽索赔数额的计算依据等进行了提问——
“蓝天学院,你方与王丽于2016年4月30日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为什么直到2018年8月9日才为王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听证员问。
“因为我们在这期间有一些官司在打,而且解约需要到学院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人事处一直联系不上王丽。”蓝天学院回答道。
“打官司就是因为单位不办离职手续啊!学院人事处没主动联系过我办离职的事。你们说联系不上,那我们之前打官司的时候也遇到了,怎么说联系不上呢?”王丽争论道。
蓝天学院对逾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理由并不成立,认定其存在过错没有问题,但本案难点在于损失的证明和赔偿金额的计算。
“王丽,你在法院一审、二审中有没有证据提交给法院,以证明蓝天学院没有按法律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听证员问。
王丽怀着一肚子委屈说:“交了,我提交了两家应聘单位给我开的应聘证明。我无法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但确确实实因为蓝天学院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我的社保没法交,我也没法去新单位入职。”
听证员问:“王丽,你诉讼请求中的求职受阻赔偿金是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计算,此项计算依据是什么?”
王丽说:“我咨询过律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9条算的。”
两名人民监督员在全面了解案情、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围绕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发表了听证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和89条的规定,蓝天学院应当在2016年4月30日解除与王丽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蓝天学院逾期两年多没有为王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当赔偿这期间给王丽造成的损失,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王丽提交的两份书证能够证明无法再就业与学院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存在因果联系,学院具有过错应当赔偿王丽经济损失。对于具体的赔偿标准,建议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处理。”
听证意见为检察机关办理此案提供了重要参考。听证结束前,承办检察官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和解,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和解,检察机关遂不再引导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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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结束后,青岛市检察院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及听证情况,就本案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抗诉。山东省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蓝天学院与王丽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4月30日解除时,应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但其无正当理由迟至2018年8月才出具,明显具有过错。蓝天学院逾期2年零3个月未向王丽出具解约证明的行为必然影响到王丽在此期间的正常就业,给王丽造成损失。根据王丽提交的两份书证,其未能就业产生的损失实际存在,现主张学院承担支付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期间的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检察机关抗诉后,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提审本案的民事裁定。山东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审,王丽和蓝天学院代理人也参加了庭审。
2021年4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蓝天学院与王丽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4月30日解除时,学院应当及时为王丽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但其无正当理由迟至2018年8月9日才为王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应当赔偿给王丽造成的损失。对于计算依据和标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王丽基本生活费,遂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蓝天学院向王丽支付赔偿金34149元。
“群众利益无小事,尤其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对其权益的保护力度应该加强。虽然这起案件的标的金额不大,但我们也应该认真办、好好办,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让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真正落实到位。”山东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杜文婷表示。
杜文婷告诉记者,
“对于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裁量,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法第89条适用不一致的问题,这符合一般的正义标准和社会认知,对此检察院与再审法院也达成了共识。”杜文婷说。
(文中公司和当事人均为化名)
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常见民事案件类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此,检察机关按照“应听证、尽听证”原则,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缺乏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要用好检察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听证员等社会各界意见,凝聚各方共识,形成依法精准、客观公正的检察处理意见。
本案中,通过听证,澄清了劳动者主张未就业损失需提供存在实际损失证据的模糊认识,明确了只要证明系用人单位逾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未再次就业即可主张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再审采纳抗诉意见予以改判,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听证,也使用人单位明确了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利后果,有利于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人事管理。可以说,在这起案件中,检察听证的价值和功效发挥得淋漓尽致。
群众身边无小案。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让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落得更实,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真正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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