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是指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平台,实现社会保障卡身份识别、电子证照、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待遇发放、医疗服务、金融服务等功能应用,实行政务服务、居民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一卡通用。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用于领取各类民生待遇资金、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持卡人办理政务服务和居民服务事务,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共服务机构能够依托政务服务平台获取信息的,不得要求持卡人提供纸质文件资料或者相应证明材料。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将持卡人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记入其信用记录,并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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