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规定: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所列的十一种证据材料并不包括行政区域界线图,因此行政区域界线图并不是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的证据材料。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的参考证据材料:……(三)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边界地图……”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是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的参考证据材料的。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公函)》【72测边字13号】:“最近,有单位来函询问军用地图上的省、县界线能否作为划界的依据。我局岀版的军用地图,图上所绘省、县界线不是绘制这种地图的主要要素,加之,在测绘时由于时间紧迫,有些未经与有关部门核对,不一定准确,不作为划界依据”。
4、GB/T17796-2009规定:确定边界必须有边界双方签署的《边界协议书》。
二、行政区域界线可以作为土地确权参考依据要满足的要素
1、不是军用地图。
2、必须是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制作行政区域界线图的主体适格、制作的程序合法、制作后的报批符合规定等)。
3、有边界双方签署的《边界协议书》(签署协议书的双方或各方主体适格)。
三、在争议各方均无土地权属凭证的情况下土地确权几种情形
1、在某地从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的情况下,且行政界线又贯穿该地块时,行政界线是可以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的。
2、争议的土地曾经有一方长期开发利用过,土地权属应当确权给长期使用该土地的一方。
3、争议的双方或多方都在争议地内范围内长期使用争议的土地,则应该将各方长期使用的土地确权给现使用者。
4、争议各方都曾经间歇性地使用过争议地,则应当将争议地的权属作适当的分割。
5、一方早前曾经短期使用过争议地,过后另一方长期使用争议地至今的,则应当将争议地的权属确权给现使用者。
综上,上述第1种情形可以将行政边界线作为争议土地确权的参考依据,2、3、4、5种情形不应以行政边界线作为土地确权依据,应当根据长期使用的实际情况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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