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
(2019)渝01民特61号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当事人 |
申请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 被申请人:唐万琴、马玉霞、樊天龙、刘发祥、钟耀荣、张绍贤 |
…
1.李仰德律师在担任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期间代理该仲裁机构的仲裁案件,其仲裁庭的组成成员属于仲裁规则规定的“在同一单位工作”的特殊关系,构成程序违法。
2.李仰德律师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亦属于程序违法。
1.不应认定仲裁员之间属于“同一单位”。司法部2016年9月修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作了修订,因此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现任职的仲裁机构的案件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1)为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现任本案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或者曾经担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但该顾问关系结束未满两年的;
(3)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本案双方的争议在于,仲裁员与代理人为同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时是否属于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
本院认为:判断仲裁庭组成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是否在同一单位工作应以具体的工作单位(即社保缴纳单位)为依据。本案中李仰德律师系兼职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司法部于2010年制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司法部2016年9月修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本院认为: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据此,华电公司关于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与仲裁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仲裁律师,公司仲裁律师咨询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仲裁律师是什么意思(仲裁律师的司法解释)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98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