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摘自《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中国政府网 )
出租住房
出租非住房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补充:政府工作报告,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2.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 个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房产税=不含增值税收入×税率
5.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
6.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24号)
7.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出租非住房按照20%税率征收。
注:各地税局口径不完全一致,请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劳动仲裁2020(2024年劳动仲裁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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