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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收费办法最新规定(202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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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05 03: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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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律师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

2021年7月第一版

)。

问: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必退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此种观点不正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所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理解为胜诉方不应支出诉讼费用。既然如此,如果案件受理费是由胜诉方预交的,就应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也规定:“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

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因此,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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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0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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