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民政部对协议离婚登记程序进行了修改。民政部于2020年11月24日颁布了民发【2020】116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对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作了具体规定。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本次申请离婚程序结束。一方要求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近期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有效身份证件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主要审查双方离婚意愿,签署协议是否自愿,证件和材料真实性。结婚证遗失一本的应书面声明遗失,两本均遗失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夫妻双方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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