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的父亲于2021年5月23日病逝,张三于2021年5月16日请假直到5月29日,但公司次月核发工资时将上述全部请假时间均按照事假处理,扣除了相应的工资,张三要求公司补发三天的丧假工资,公司拒绝,认为张三请的是事假,丧假不是强制性,公司没有丧假规定。
公司拒绝支付张三丧假工资理由充分吗?张三该怎么办?
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进一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丧假的适用范围是职工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和子女,其他非直系亲属去世,不适用丧假规定。
丧假天数:1-3天,由公司结合当时具体情况或者公司制度确定。如果路程遥远,另给予路程假。
丧假和路程假工资:工资照发,不得克扣。
丧假是法律规定给予员工的,公司不得以公司没有丧假制度为由拒绝批假,也不得扣发丧假及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如果公司拒绝支付丧假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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