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狗粮”的日子又到了
无论是即将步入婚姻的小情侣
还是长期观望的“单身狗”
今天都要为你推荐
这堂民法典“恋爱必修课”
get这些知识点不亏!
Valentine’s Day
帅气多金的王大壮豪掷万金定制全钻手环,与铺满数百张百元大钞的红包礼盒一起送给刘美丽,刘美丽立即拍照发了朋友圈,这一举动却引起了王大壮的不满。王大壮认为恋爱惊动朋友圈大可不必,刘美丽却坚持恩爱就要“秀”给全世界,二人为此争吵不休,后选择分手。王大壮遂要求刘美丽返还手环和红包。王大壮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官表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分手后的王大壮后悔不已,一哄二逗三送礼总算是挽回了刘美丽的芳心,两人也慢慢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王大壮的父母出全资为其购置了一套婚房,为顺利抱得美人归,王大壮与刘美丽立下协议称“房屋由王大壮与刘美丽共有”。刘美丽一定能成为房屋的共有人吗?
“之前的审判实践中,若约定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一方一般情况下有权撤销赠与。如果仅为部分份额赠与,一般认为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不能任意撤销。”法官说,但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基础之上增加“或者共有”这一内容,意味着若仅为部分份额的赠与亦有可能被撤销,扩大了财产赠与可撤销的范围。
因此,如果恋爱对象婚前签协议作出房屋赠与意思表示,在一定条件下此种赠与亦有可能撤销。如双方想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可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婚期未至,刘美丽却即将临盆,因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产生分歧,刘美丽与王大壮再次争吵,王大壮搬离爱巢并声称与刘美丽和孩子再无关系,此生不复相见。王大壮对孩子真的可以甩手不顾吗?
法官称,未婚男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系非婚生子女情形之一,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如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与此同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为人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责任。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参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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