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嫌疑人”,就是办案单位对某个事件立行政、刑事案件后,该案件中可能作案的人就叫“嫌疑人”。嫌疑人通常与案件名称一起使用,比如,“XXX故意伤害案”嫌疑人XXX、“XXX盗窃案”嫌疑人XXX等。这个名称只适用于办案单位的案件调查或侦查阶段。
嫌疑人可能与行政(治安)案件有关,也可能与刑事案件有关。与行政(治安)案件有关的叫违法嫌疑人,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叫犯罪嫌疑人。
因为“嫌疑人”这个法律名词只存在于案件的调查或侦查阶段,它的走向(结果)有三个:
一是经调查或侦查,违法或犯罪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就不再是“嫌疑人”。要相应地经过法定程序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其中,犯罪嫌疑人还要经历一个“被告人”的身份。行政、刑事处罚决定作出后,违法嫌疑人就是“违法人”或叫“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的就是“罪犯”。行政、刑事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比如行政拘留、罪犯刑期结束,“违法人”、“罪犯”恢复正常的公民身份,但是却分别有了“违法记录”、“犯罪记录”,合称“违法犯罪记录”。
二是经调查或侦查,排除嫌疑,如违法犯罪另有其人,或嫌疑人没有作案时间、空间条件,没有作案动机等,也就是事实上无罪。在办案人的眼里他不再是“嫌疑人”。但是,某人曾经被列入“嫌疑人”的信息归入全案,作为办案档案(含电子档案)管理,不会被删除。
三是经调查或侦查,没有违法、犯罪证据或证据不足,当然也不能处罚。
以上三种情形,第一、第二种情形属于已经有处理结论的情形,第三种结论待定。
按照目前的政策,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即违法犯罪嫌疑人最终受到处罚的,也就是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对自己终身有影响,比如入党、入伍或考公务员、军校、警校等,对子女的影响有限。其中有“犯罪记录”的对子女的政治进步影响大些。
属于第三种情形的,正处于“嫌疑”期间的,对于本人是“一票否决”;如果嫌疑人正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如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留置,期间子女入党、入伍或考公务员、军校、警校等,基本上是“一票否决”。
属于第二种情形的对自己和子女均无影响。
“嫌疑人”的信息只由办案单位内部掌握,没有确实充分证据的不对外宣传,也不对外提供查询。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对外宣传或提供查询相关信息,也要视具体的案情,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比如隐去正式姓名,图片、视频打马赛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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