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众所周知,抢劫罪作为侵财类犯罪,主观上必须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客观上要求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取得该财物。
所以,关于该罪的无罪罪轻辩护要点即可从:1.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故意,即行为人在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时是否事出有因,所要之财产利益是否在刑法领域被认可;2.客观上使用的暴力、胁迫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行为人之暴力行为与取才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3.行为人是否当场取得财物;4.在案证据对于认定行为人构成抢劫罪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通过以上四点,笔者将检索到的部分无罪罪轻案例归纳如下,以供参考:
(一)(2002)川刑终字第907号,1997年8月,史某某欠被告人陈某某药材款78万元未还。1999年9月,陈某某伙同他人将史某某骗出,并将史某某携带的55万元现金拿走,史某某称该笔钱款不是她的,是她代为保管他人用于收购药材用的钱,陈某某未予理睬。
(二)(2014)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8号,被害人邓某与被告人田某的姐姐田某1是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8月28日凌晨左右,被告人田某与徐某(另案处理)和被害人邓某见面后,由被害人邓某在酒店开了一间房,进入房间后,田某出去购买了2根铁棍和一把匕首,随后和徐某各持铁棍对邓某实施殴打,期间责问邓某,其姐被打流产的事和如何处理。之后被告人田某将邓某银行卡内的款项取走2600元。
(三)(2019)陕0924刑初63号,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魏某某驱车在紫阳县玩……杨某甲开车送魏某某去车站,途中因车的左后门被剐蹭,杨某甲便向魏某某索要500元修车费,魏某某无钱支付,杨某甲便从后备箱取出铁锤敲击地面威胁魏某某,魏某某向朋友借款后分三次向杨某甲微信转账500元。
(2015)埇刑初字第00366-1号,2014年11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王某租住的房间内,采取暴力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将王某白色苹果手机及约2000元现金和一枚银制戒指抢走。
(2016)宁0302刑再3号,2007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吴青公路见被害人冯某某在此等走红寺堡的车,便称可以将被害人带至关马湖。当杨某某行至梨花桥附近时,被害人冯某某不愿意继续走,杨某某向冯某某索要车费130元,双方发生争执。后冯某某提议找人评理,双方到一个加工厂找人评理过程中,被害人冯某某预用电话报警,杨某某害怕报警,打了冯某某一耳光,将被害人冯某某的手机打落在地,后捡起手机离开现场。
(一)(2010)豫法刑抗字第1号,2002年3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遇见“怪物”(在逃)。二人预谋抢劫,遂行至郸城县检察院北边一铁皮小屋附近,见被害人高某某独自一人,遂对高某某实施抢劫,在其身上搜出20元。
(二)(2014)个刑初字第00169号,2013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等人携带枪支、天雷等工具,在个旧市云某老厂分矿胜利坑100米,采取暴力手段抢走十二袋含锡矿石496.5公斤,价值人民币14531元。
(三)(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281号,2006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伙同另一男子(另案处理),来到东莞市新世纪浩园第一居对面路边,见一车辆停放路边,于是上前撬开车门实施偷车。20时50分许,被害人何某取车时发现有人正实施偷车,立即上前质问,其中一男子拿出形似手枪武器威胁何某。
(四)(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7号,2001年9月25日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意欲抢劫崇兴商店,事先购买铁锤作为作案工具并进行踩点。同月27日早6时,陈某某进入崇兴商店假意购买商品,趁被害人方某申不备时,用铁锤猛击方某申后脑数下致其晕倒,随后进入店内卧室,用铁锤猛击正在睡觉的被害人方某已头部、背部数下,击打方某已的女儿方某酉、方某辛头部各一下,之后取走方某已裤袋内现金500元逃离现场。
(一)(2013)江宁刑初字第94号,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任某某等人以索要高利贷为由,将被害人张甲带上车,对其殴打逼迫张甲还钱,在张甲归还7万元后,才将其放走,非法拘禁时间达13个小时。
(二)(2015)忻刑初字第246号,2014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张某与冀某等人在蓝海商务酒店棋牌室赌博。张某输了10000元给冀某,冀某赢钱离开。赵某、张某某便尾随冀某下楼,拦截冀某并对其殴打,冀某见状逃跑,赵某、张某某上前追赶,抢走冀某现金5200元及价值1575元手机一部。
(三)(2018)新3121刑初86号,2014年8月,赵某为赌博输钱的肉某提供5.5万元高利贷。2016年5月,赵某带人到肉某家索要高利贷时,指使他人强行拿走13只鸡、14只鸽子和14只家养野鸡。2015年6月,赵某为赌博输钱的木某提供高利贷,并扣押木某一辆汽车,直至木某将钱还清,赵某才将车发还。
(四)(2019)川08刑终117号,2018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邹某找罗某1索要高利贷,罗某1说没有钱,邹杰便抢过罗某1的手提包,翻出银行卡,逼罗某1说出密码后取出2300元。
(五)(2020)苏1281刑初294号,2017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为向解某索要高利贷,私自将解某停放的挖泥船拖走。解某向其索要,赵拒不归还。
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怎么界定的(寻衅滋事的强拿硬要和抢劫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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