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四个级别的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处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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