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大爷与张大娘是后结合在一起的,两人于1986年登记结婚,共同生活20多年后,两位老人担心如果自己去世后,儿女会为难对方,于是便于2013年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一份,将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互相指定对方为唯一继承人,即如果大爷先去世,房子归大娘;如果大娘先去世,房子归大爷。
2021年7月,张大爷因病去世。之后,张大爷的儿女不同意张大娘继续居住在老两口的房子里,大娘非常伤心,后来想起多年前,老两口曾经办理过公证遗嘱,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继承张大爷所有的房屋份额,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法院受理后,张大爷的女儿向法院提交一份张大爷2020年12月设立的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代书遗嘱。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张大爷设立两份遗嘱行为均在民法典生效前,因此应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依据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确认张大娘继承张大爷房屋份额,因此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张大娘个人所有。
【律师建议】
民法典修改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如果内容相抵触,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因此一份有效的遗嘱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民法典对于遗嘱的形式做了列举,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都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律师建议公民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设立遗嘱,但如果采用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方式设立遗嘱时,需要两名无利害关系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见证人,否则会影响遗嘱效力。
四级医疗事故是怎么划分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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