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合同法》针对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高收入人群,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规定了两项限制,分别是对支付数额和支付年限的封顶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跨越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的部分则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前,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主要是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合同法》新增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在以下《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
对于高收入员工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的限制《劳动合同法》对高收入员工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封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于高收入员工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则不设上限,根据其实际工资确定。
但是,实务中某些地区,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已经不再分段计算,即统一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数额封顶支付。
1、对于支付年限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对于支付年限的规定上,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则规定,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均按1年的标准,也就是1个月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于支付年限的封顶,《劳动合同法》仅针对高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做了“最高不超过12年”的封顶限制,除此之外,任何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均不限制支付年限。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则规定了下述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封顶限制,但没有对最高工资进行限制。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本案的劳动关系横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对何某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分段计算。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十七条“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者属于第十三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的规定,何桂发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的经济补偿金应当计算1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经济补偿金应当计算7个月。因此,何某的经济补偿金应当计算19个月。
关于经济补偿年限计算问题。董某于1985年3月参加工作,董某与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其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董某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分算,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经济补偿月数为12.5个月。董某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工作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这四种情况下经济补偿最高补偿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一审认定公司支付董某经济补偿的月数为24.5个月(2008年1月1日之前12个月+2008年1月1日后12.5个月)是正确的。故,一审判决按照24.5个月5505.56元计算经济补偿134886.22元并无不当。
朱某于2003年1月16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9月18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12个月朱某的平均工资30425.2元,2015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790元。朱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已超过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公司应向朱某支付赔偿金562912〔(30425.20元* 5个月+14370元* 9个月) 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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