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某从赵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若干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供自己吸食,此后,先后于同年10月21日晚、11月21日18时、12月8日晚、12月10日中午、晚上陆续容留被告人刘某金、甘某和兰某等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另查明,2021年10月21日晚,吸毒人员陈某来到被告人段某家向其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400元毒资给被告人段某,被告人段某联系被告人甘某购买400元毒品,被告人甘某联系他人(基本情况不详)将毒品送至被告人段某处,被告人段某和陈某在家中吸食了上述部分毒品。
2021年12月10日11时许,陈某微信联系并微信转账300元毒资加30元车费给被告人段某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段某便联系被告人甘某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给他人。被告人甘某正好在被告人刘某家,便向被告人刘某提出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刘某答应后,被告人甘某用卫生纸自行包了若干甲基苯丙胺,并将被告人段某转来的200元毒资转给了被告人刘某。后被告人甘某将甲基苯丙胺在宜春市袁州区某小区门口交给被告人段某,被告人段某前往某医院门口将甲基苯丙胺交给陈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陈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72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又查明,2021年12月7日,赵某妻子彭某联系被告人刘某金并告知赵某涉毒被抓,让被告人刘某金找被告人刘某帮忙。次日,被告人刘某让被告人刘某金前往赵某藏毒点查看并将找到的毒品及吸毒工具拿回来。被告人刘某金便从彭某处拿到钥匙到赵某藏毒点找到一大一小两琬甲基苯丙胺和锡纸、打火机等物品装好带回被告人刘某家。2021年12月10日下午,民警在被告人刘某家抓获被告人刘某、刘某金,当场查获从赵某处转移至此的甲基苯丙胺71.45克,另查获被告人刘某此前在赵某处购买吸食剩余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49克。经依法抽取样品送检,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五次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2克,为贩毒分子窝藏、转移毒品甲基苯丙胺71.45克,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窝藏、转移毒品罪。被告人刘某金为贩毒分子窝藏、转移毒品甲基苯丙胺71.45克,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被告人段某、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7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刘某金在窝藏、转移毒品罪中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段某、甘某在贩卖毒品中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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