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15条是关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并无血缘关系,属于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已无法共同生活,如果不解除收养关系则对双方均无益处。本条源于《收养法》第27条,内容基本未作改动,规定了被收养人成年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针对被收养人成年后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所作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既包括协议解除,协议不成的,也可以通过诉讼解除。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13日第3版
审理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发布日期:2017年8月17日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发布日期:2013年5月14日
案号:(2021)京02民终710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6月8日
案号:(2021)辽1223民初53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8月2日
《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收养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收养身份契约设立拟制血亲关系,也可以通过契约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成年之前可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在征得被收养人同意情况下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被收养人成年之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行判断解除收养关系的意义和效果,无须送养人代理被收养人作出意思表示。可由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后,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机关办理解除登记时终止。双方应在协议中对收养人抚养被收养人所支付费用的补偿问题以及收养人的养老问题一并商讨明确。被收养人成年之后,送养人不再享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
当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但又未能就解除收养关系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应结合收养的事实及亲子感情、纠纷原因等综合分析,在确定双方确实无法再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因收养人已将被收养人抚养至成年,被收养人具有生存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而收养人往往已年老体弱,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收养人抚养被收养人至成年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应注重保护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当事人提起解除收养关系之诉,是要求消灭收养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及因此产生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变更,属于身份诉讼。但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同时,还要求进行财产分割或提出经济补偿、赔偿的请求,则属于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可以对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由于身份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诉讼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对身份诉讼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在审理合并之后的案件时,应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形成之诉,应适用身份诉讼的特别规定;对于当事人要求分割、给付财产的给付之诉,可不适用身份诉讼的特别规定,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的规定审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52~453页。)
第一,本条(《民法典》第1115条,下同)解决的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收养关系的解除,不包括养子女为未成年人时的情形。根据本法(《民法典》,下同)第1114条的规定,收养人在养子女未成年时,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收养人因无法解除收养关系而对未成年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甚至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的,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第二,本条所规范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收养关系的解除,既包括协议解除,也包括诉讼解除。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可以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如果同意,则双方就可以协议解除。如果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或者对解除收养关系的具体内容不认可,则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无论是养父母还是成年养子女,均享有诉权。
第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是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至于引起关系恶化的具体原因在所不问。实践中,成年养子女既可能因为生活方式、价值理念的不同而与养父母关系恶化,也可能存在成年后为逃避赡养义务而故意与养父母交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此时勉力维持收养关系都于双方无益,都应允许解除收养关系。对于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的生活保障,本法第1118条作了规定,即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58~159页。)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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